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15日14:36:16
发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明电[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出行交通安全,严防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监管责任

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是消除交通事故隐患、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出行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学生出行安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接送学生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安全检查,督促运输单位(车主)、学校落实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职责,并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资质进行审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加大对学生交通安全(包括乘车安全)教育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制止、举报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清理非法运营车辆和驾驶人,督促运输单位(车主)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对没有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和没有校车标志牌的,不得从事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工作。

二、重新审查登记,严格管理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组织公安、教育、安监、交通等部门对辖区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正在使用的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车辆载客人数、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进行重新清查,并认真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对新增的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按照《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登记。同时,要采取定人、定校、定车的方式,督促学校立即对自有接送学生车辆集中进行一次认真审验,审验结果记入接送学生车辆档案。审验中发现有交通安全隐患的,要立即进行整改,确保车辆安全。要在学校周围合理设置接送学生车辆停车区域,统一设置乘车站点,防止出现车辆乱停乱放、学校门口交通秩序混乱等问题。

三、加强路巡路查,严惩违法行为

各级公安、教育、安监、交通部门要严格接送学生车辆安全技术标准,积极做好接送学生车辆外观标识和标牌管理工作,新购车辆必须符合新标准要求,正在使用的符合条件的车辆根据车况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自然淘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合理安排警力,加大对接送学生车辆通行路段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管控力度,强化交通秩序管理。对于超员、车证不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接送学生车辆,一律扣留,并依法对驾驶人从严处罚。对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或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严禁其驾驶接送学生车辆。同时,认真做好节假日学生回家、返校、出游的安全检查和教育,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四、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源头控制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一次面对面的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守法意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使用无牌无证车、拼装车、报废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以及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机动车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危害,教育引导学生家长提高安全意识,坚决禁乘非法接送学生车辆。要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活动,使社会、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经营单位和驾驶人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

五、强化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

市政府成立市保障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领导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加大管理力度,抓好工作落实,具体工作意见于5月底前报市保障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公安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督促整改,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济南市保障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邹世平(副市长)

副组长:张 伟(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东生(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卢新泉(市政府办公厅巡视员)

鲁德和(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

王 毅(市财政局副局长)

吕宜涛(市安监局副局长)

任泽焕(市教育局副局长)

许彦林(市物价局巡视员)

郦 弘(市金融办副主任)

陈广平(市法制办巡视员)

王利民(市地税局副局长)

牟京河(市国税局副巡视员)

李建国(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局长)

刘 志(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任泽焕兼任办公室主任。今后,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办公室主任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