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办字[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关于2011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关于2011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
(市教育局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完善中小学招生考试制度,切实做好2011年全市中小学招生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户籍与居住地相结合,就近从优,控制择校,积极稳妥”的要求,做好小学招生工作,根据学校实际容量和教学能力继续对学区进行动态调整,积极拓展优质教育资源,确保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按时入学。初中学校继续实行“整体对口入学”的免试招生办法。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均不得按学生成绩分“重点班”、“特色班”、“分层次班”等,未经市教育局同意,不准设立“实验班”。
(二)公办学校要进一步严格控制招收择校生,义务教育各学段择校生在普通高中录取时一律不享受指标生和推荐生待遇。要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额,自今年开始,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上报审查制度,小学招生每班不得超过45人,初中不得超过50人。
(三)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进行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跨学区招生。行业与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划定的学区落实招生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四)有关部门要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保障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一)在坚持综合评价、公开公正、择优录取原则的基础上,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主(其中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体育以分数形式呈现,生物、地理、思想品德、历史、信息技术以等级形式呈现),同时将日常学习成绩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成绩作为重要的参考或限定条件。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学生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二)进一步深化招生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普通高中学校指标生分配、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特长生录取等多样化的招生办法。2011年指标生分配比例由计划内招生人数的75%扩大到80%。农村地区普通高中学校要积极探索并实施指标生分配制度或划片招生,充分发挥评价制度改革的导向作用,促进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
(三)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均为同一批次录取学校,除推荐生录取试点学校之间不得兼报外,普通高中学校之间均可以兼报。高中阶段学校根据初三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确定各校录取分数线,并参照学生在校日常学习成绩及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成绩结果录取新生。2011年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控制比例,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
三、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实施
(一)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严格程序,严明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实行“阳光招生”制度,做到招生政策、计划、流程、时间和监督电话公开,进一步增强招生工作透明度。各初中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设立咨询热线、印发公开信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让全社会、特别是学生家长了解招生政策,理解和认同改革方案。各招生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接访工作,热情、耐心、真诚、准确地向学生和家长提供咨询服务,并及时将录取结果在校务公开栏或学校网站上公布。高中学校招生宣传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以对社会、对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严密组织考试和录取工作。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廉洁自律,对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发布文号: 济政办字[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关于2011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关于2011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
(市教育局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完善中小学招生考试制度,切实做好2011年全市中小学招生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户籍与居住地相结合,就近从优,控制择校,积极稳妥”的要求,做好小学招生工作,根据学校实际容量和教学能力继续对学区进行动态调整,积极拓展优质教育资源,确保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按时入学。初中学校继续实行“整体对口入学”的免试招生办法。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均不得按学生成绩分“重点班”、“特色班”、“分层次班”等,未经市教育局同意,不准设立“实验班”。
(二)公办学校要进一步严格控制招收择校生,义务教育各学段择校生在普通高中录取时一律不享受指标生和推荐生待遇。要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额,自今年开始,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上报审查制度,小学招生每班不得超过45人,初中不得超过50人。
(三)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进行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跨学区招生。行业与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划定的学区落实招生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四)有关部门要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保障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一)在坚持综合评价、公开公正、择优录取原则的基础上,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主(其中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体育以分数形式呈现,生物、地理、思想品德、历史、信息技术以等级形式呈现),同时将日常学习成绩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成绩作为重要的参考或限定条件。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学生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二)进一步深化招生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普通高中学校指标生分配、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特长生录取等多样化的招生办法。2011年指标生分配比例由计划内招生人数的75%扩大到80%。农村地区普通高中学校要积极探索并实施指标生分配制度或划片招生,充分发挥评价制度改革的导向作用,促进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
(三)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均为同一批次录取学校,除推荐生录取试点学校之间不得兼报外,普通高中学校之间均可以兼报。高中阶段学校根据初三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确定各校录取分数线,并参照学生在校日常学习成绩及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成绩结果录取新生。2011年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控制比例,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
三、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实施
(一)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严格程序,严明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实行“阳光招生”制度,做到招生政策、计划、流程、时间和监督电话公开,进一步增强招生工作透明度。各初中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设立咨询热线、印发公开信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让全社会、特别是学生家长了解招生政策,理解和认同改革方案。各招生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接访工作,热情、耐心、真诚、准确地向学生和家长提供咨询服务,并及时将录取结果在校务公开栏或学校网站上公布。高中学校招生宣传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以对社会、对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严密组织考试和录取工作。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廉洁自律,对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