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 国粮办人[201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河南工业大学,南京财经大学,武汉工业学院,国家粮食局机关各司室、直属单位、联系单位:
《全国粮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已经全国粮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现予发布。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全国粮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委员会名称:全国粮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教育部《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章程》和粮食行业实际制定。
第三条为加强对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在指导粮食行业职业教育教学中的积极作用,推进粮食行业职业教育教学资源整合和改革创新,进一步密切粮食院校与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推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服务粮食行业发展,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国家粮食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全国粮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粮食教指委)。
第四条粮食教指委是在教育部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指委)和国家粮食局的领导下对全国粮食行业(专业)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服务和质量监控的专家组织,旨在发挥粮食行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院校、科研院所、社团组织和企业等的积极性,加强对粮食行业职业教育和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推进内涵建设,突出办学特色,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提升,不断适应粮食行业发展的需求。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粮食教指委下设粮油储检专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粮油加工专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训与信息化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撤销或增加分委员会。
第六条粮食教指委委员应符合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热心粮食行业职业教育事业的要求,由国家粮食局从粮食行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职业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和企业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粮食教指委委员中,粮食企业有关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第七条粮食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粮食教指委日常工作在国家粮食局人事司的领导下由秘书处承担,秘书处设在安徽科技贸易学校(安徽粮食经济技师学院)。
第八条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较高的相关业务水平、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深厚的专业阅历与背景,由粮食教指委从有关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并根据各分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确定各类人员比例。
第九条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原则上从粮食教指委委员中产生。分委员会在秘书长所在单位设立秘书处,在粮食教指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粮食教指委委员实行任期制,由粮食教指委聘任并颁发聘书,报全指委备案;分委员会委员由各分委员会聘任,报粮食教指委备案并颁发聘书。粮食教指委、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粮食教指委、分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本章程,执行粮食教指委、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积极参加粮食教指委、分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 任 务
第十二条分析研究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特别是粮食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粮食行业职业岗位变化和人才需求的影响,提出粮食行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职业道德、知识和技能要求,为粮食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推动粮食行业与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合作,研究提出粮食有关专业职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方法,对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制定、课程开发、教材建设提出建议;参与制定粮食行业职业教育教学基本文件、专业设置标准和教学评估标准及方案;受教育部委托,组织开发粮食相关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指导行业教学改革实践;组织粮食相关专业教学经验交流活动;配合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推进粮食院校(专业)在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动粮食有关专业实施“双证书”制度。
第十四条在全指委的组织下,承担粮食有关专业设置调整、教学计划修订、课程开发、教材建设的具体工作;推进粮食行业职业教育教学课程衔接体系建设、专业(工种)教材建设和信息化等现代教学手段改革创新。
第十五条推进粮食院校与企业联合办学、校企一体建设,指导粮食行业职业教育集团工作。
第十六条指导职业院校从粮食行业企事业单位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聘请专兼职专业教师,指导推动专业教师到各类粮食企业实践工作,提高专业教师队伍的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
第十七条参与制定实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指导粮食有关专业技能教室、实训教室以及工厂化、车间化教学环境设计和建设;指导推动院校、粮食企业和科研院所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
第十八条承担全指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九条粮食教指委根据教育部、国家粮食局及全指委的有关方针、政策、工作任务和相关学科、专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各分委员会开展有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全指委、国家粮食局和教育部。
第二十条建立粮食教指委工作信息通报制度。粮食教指委秘书处负责粮食教指委的日常工作,并将有关工作情况、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以及粮食教指委开展的有关工作,定期向粮食教指委委员及各分委员会通报。
第二十一条粮食教指委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部署有关工作,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各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召开分委员会工作会议。粮食教指委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联席会议。粮食教指委及分委员会开展有关工作,形成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如需印发,须经国家粮食局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粮食教指委、分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应对粮食教指委、分委员会委员的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秘书处所在单位应对粮食教指委、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各分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订工作细则,报粮食教指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文号: 国粮办人[201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河南工业大学,南京财经大学,武汉工业学院,国家粮食局机关各司室、直属单位、联系单位:
《全国粮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已经全国粮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现予发布。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全国粮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委员会名称:全国粮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教育部《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章程》和粮食行业实际制定。
第三条为加强对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在指导粮食行业职业教育教学中的积极作用,推进粮食行业职业教育教学资源整合和改革创新,进一步密切粮食院校与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推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服务粮食行业发展,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国家粮食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全国粮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粮食教指委)。
第四条粮食教指委是在教育部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指委)和国家粮食局的领导下对全国粮食行业(专业)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服务和质量监控的专家组织,旨在发挥粮食行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院校、科研院所、社团组织和企业等的积极性,加强对粮食行业职业教育和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推进内涵建设,突出办学特色,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提升,不断适应粮食行业发展的需求。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粮食教指委下设粮油储检专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粮油加工专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训与信息化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撤销或增加分委员会。
第六条粮食教指委委员应符合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热心粮食行业职业教育事业的要求,由国家粮食局从粮食行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职业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和企业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粮食教指委委员中,粮食企业有关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第七条粮食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粮食教指委日常工作在国家粮食局人事司的领导下由秘书处承担,秘书处设在安徽科技贸易学校(安徽粮食经济技师学院)。
第八条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较高的相关业务水平、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深厚的专业阅历与背景,由粮食教指委从有关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并根据各分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确定各类人员比例。
第九条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原则上从粮食教指委委员中产生。分委员会在秘书长所在单位设立秘书处,在粮食教指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粮食教指委委员实行任期制,由粮食教指委聘任并颁发聘书,报全指委备案;分委员会委员由各分委员会聘任,报粮食教指委备案并颁发聘书。粮食教指委、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粮食教指委、分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本章程,执行粮食教指委、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积极参加粮食教指委、分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 任 务
第十二条分析研究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特别是粮食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粮食行业职业岗位变化和人才需求的影响,提出粮食行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职业道德、知识和技能要求,为粮食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推动粮食行业与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合作,研究提出粮食有关专业职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方法,对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制定、课程开发、教材建设提出建议;参与制定粮食行业职业教育教学基本文件、专业设置标准和教学评估标准及方案;受教育部委托,组织开发粮食相关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指导行业教学改革实践;组织粮食相关专业教学经验交流活动;配合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推进粮食院校(专业)在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动粮食有关专业实施“双证书”制度。
第十四条在全指委的组织下,承担粮食有关专业设置调整、教学计划修订、课程开发、教材建设的具体工作;推进粮食行业职业教育教学课程衔接体系建设、专业(工种)教材建设和信息化等现代教学手段改革创新。
第十五条推进粮食院校与企业联合办学、校企一体建设,指导粮食行业职业教育集团工作。
第十六条指导职业院校从粮食行业企事业单位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聘请专兼职专业教师,指导推动专业教师到各类粮食企业实践工作,提高专业教师队伍的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
第十七条参与制定实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指导粮食有关专业技能教室、实训教室以及工厂化、车间化教学环境设计和建设;指导推动院校、粮食企业和科研院所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
第十八条承担全指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九条粮食教指委根据教育部、国家粮食局及全指委的有关方针、政策、工作任务和相关学科、专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各分委员会开展有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全指委、国家粮食局和教育部。
第二十条建立粮食教指委工作信息通报制度。粮食教指委秘书处负责粮食教指委的日常工作,并将有关工作情况、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以及粮食教指委开展的有关工作,定期向粮食教指委委员及各分委员会通报。
第二十一条粮食教指委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部署有关工作,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各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召开分委员会工作会议。粮食教指委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联席会议。粮食教指委及分委员会开展有关工作,形成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如需印发,须经国家粮食局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粮食教指委、分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应对粮食教指委、分委员会委员的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秘书处所在单位应对粮食教指委、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各分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订工作细则,报粮食教指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