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民宗委
发布文号:
各区县民宗办(委):
为做好2011年本市普通高校和中等学校高中阶段的招生工作,经与市教委协商,现对做好在本市参加中考、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身份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考生民族成份审核工作由考生就读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取消考生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民宗办(委)加盖民族成份证明章的做法;考生少数民族身份认定采取考生本人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考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相一致的办法;当考生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不相符时,相关区县民宗办(委)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认真做好考生民族成份认定工作。
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沪教委【2011】2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1】19号)的相关加分政策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略)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发布文号:
各区县民宗办(委):
为做好2011年本市普通高校和中等学校高中阶段的招生工作,经与市教委协商,现对做好在本市参加中考、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身份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考生民族成份审核工作由考生就读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取消考生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民宗办(委)加盖民族成份证明章的做法;考生少数民族身份认定采取考生本人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考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相一致的办法;当考生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不相符时,相关区县民宗办(委)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认真做好考生民族成份认定工作。
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沪教委【2011】2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1】19号)的相关加分政策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略)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