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淄教基字〔2010〕23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近日,山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建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投诉信息网络发布机制的通知》(鲁教基函(2010)15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学校要高度重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要全面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0〕2号)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鲁教基字〔2010〕20号)的各项要求。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要按照与市教育局签订的《规范学校(幼儿园)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责任书》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学校的办学管理,确保辖区内学校不出现违规办学行为。
二、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和局属各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每天定时登陆山东省教育厅网站( www.sdedu.gov.cn)的“违规办学行为曝光台”,查看相关投诉情况。对省教育厅发布的涉及本区县的投诉信息,各区县要高度重视,通过实地察看、问卷调查、暗访等多种形式了解真实情况,并对属实投诉及时处理,拿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区县将调查结果、处理结果、整改方案等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报 jjk3183747@163.com 。
三、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要对投诉信息、调查结果、处理情况、整改方案等内容整理备案,对被投诉的相关单位进行后续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
四、市教育局将定期对各区县的规范办学行为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和局属各学校要在今年5月25日前将负责规范办学行为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 jjk3183747@163.com 。
附件: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投诉信息网络发布机制的通知
发布文号: 淄教基字〔2010〕23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近日,山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建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投诉信息网络发布机制的通知》(鲁教基函(2010)15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学校要高度重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要全面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0〕2号)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鲁教基字〔2010〕20号)的各项要求。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要按照与市教育局签订的《规范学校(幼儿园)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责任书》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学校的办学管理,确保辖区内学校不出现违规办学行为。
二、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和局属各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每天定时登陆山东省教育厅网站( www.sdedu.gov.cn)的“违规办学行为曝光台”,查看相关投诉情况。对省教育厅发布的涉及本区县的投诉信息,各区县要高度重视,通过实地察看、问卷调查、暗访等多种形式了解真实情况,并对属实投诉及时处理,拿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区县将调查结果、处理结果、整改方案等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报 jjk3183747@163.com 。
三、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要对投诉信息、调查结果、处理情况、整改方案等内容整理备案,对被投诉的相关单位进行后续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
四、市教育局将定期对各区县的规范办学行为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和局属各学校要在今年5月25日前将负责规范办学行为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 jjk3183747@163.com 。
附件: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投诉信息网络发布机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