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科办财[2010]20号
各有关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为促进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去年二月,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以下简称97号文),鼓励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97号文发布以后,在项目承担单位和高校毕业生中产生了积极的反响,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稳步推进,一批优秀高校毕业生走上了国家重大科研计划(专项)项目科研助理的岗位,对促进毕业生就业,加快科研项目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深入推进97号文的贯彻落实,加大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工作力度,现就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项目承担单位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担任项目科研助理,是毕业生就业工作和科技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各项目承担单位要站在推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高度,认真贯彻落实97号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采取措施,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提出并发布岗位需求信息,坚持双向选择和平等自愿的原则,深入推进毕业生选聘工作,不断优化单位科研队伍规模和结构。
二、规范程序,做好项目预算调整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发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对新立项项目,要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认真测算需求并纳入项目预算。对在研项目,应及时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汇总后,按照相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分别报送科技部或财政部。科技部或财政部将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提出批复意见。预算调整申请材料应包括预算调整申请表、拟聘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当地相应岗位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开支标准说明等相关材料。
三、实事求是,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现行国家各科技计划(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除明确管理费(间接费用)按规定比例核定外,其他各预算科目均没有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根据科研工作实际和拟聘用毕业生计划,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和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在预算评估评审和预算调整审核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不同科研项目对聘用毕业生经费的实际需求,客观科学地作出评价,保障项目研究工作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发布文号: 国科办财[2010]20号
各有关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为促进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去年二月,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以下简称97号文),鼓励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97号文发布以后,在项目承担单位和高校毕业生中产生了积极的反响,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稳步推进,一批优秀高校毕业生走上了国家重大科研计划(专项)项目科研助理的岗位,对促进毕业生就业,加快科研项目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深入推进97号文的贯彻落实,加大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工作力度,现就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项目承担单位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担任项目科研助理,是毕业生就业工作和科技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各项目承担单位要站在推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高度,认真贯彻落实97号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采取措施,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提出并发布岗位需求信息,坚持双向选择和平等自愿的原则,深入推进毕业生选聘工作,不断优化单位科研队伍规模和结构。
二、规范程序,做好项目预算调整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发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对新立项项目,要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认真测算需求并纳入项目预算。对在研项目,应及时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汇总后,按照相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分别报送科技部或财政部。科技部或财政部将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提出批复意见。预算调整申请材料应包括预算调整申请表、拟聘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当地相应岗位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开支标准说明等相关材料。
三、实事求是,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现行国家各科技计划(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除明确管理费(间接费用)按规定比例核定外,其他各预算科目均没有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根据科研工作实际和拟聘用毕业生计划,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和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在预算评估评审和预算调整审核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不同科研项目对聘用毕业生经费的实际需求,客观科学地作出评价,保障项目研究工作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