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电话查询:
咨询电话:028-87706504
投诉电话:028-86959130
办理条件:
参加医疗保险跨统筹地区的流动参保人员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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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