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浙江省经济和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经贸法规[2007]627号
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57号),规范协会管理,现就进一步做好协会换届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协会的换届工作
(一)完善协会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制度。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协会的章程、会费标准、理事会的产生等必须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协会年度工作和工作计划、财务收支情况等重大事项应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我委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等人事安排以及重大工作事项,都应通过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规范协会章程修订及核准程序。协会运行中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我委和省民政厅意见。章程修改内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协会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我委和省民政厅核准。协会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申请。未经核准的章程,不得作为协会开展活动的依据,亦不得擅自发布。
(三)选好协会负责人。推行协会民主办会,选好协会的理事长(会长),鼓励行业内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协会工作,协会理事长应从支持协会工作,具有较好社会公信力的企业经营者中选举产生,或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威信、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人选中选举产生。协会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重大决议,秘书长人选应热爱协会工作,熟悉行业情况,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实行工作专职化。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其中秘书长也可由理事会向社会聘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协会工作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能超过7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超过任职年龄的需报我委批准后方可在协会任职。现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实际职务。
(四)加强协会会费标准的备案管理。协会制订、修改会费标准,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我委、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协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时违反合理性原则,或者未履行规定程序的,有关部门不予备案。协会不得依未经合法程序制定和备案的标准收取会费,或者超标准收取会费。
(五)增强协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协会要积极做好会员发展工作,按照省政府的文件规定,省级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数要基本达到全省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或销售额达到同业销售额的50%以上。对达不到要求的行业协会要尽快在行业内发展新的会员,增强协会在行业内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六)完善协会的管理制度。协会应依照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事和选举制度、内设机构管理、财务管理、重大活动报告、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等内部规章,建立与会员单位的磋商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我委将委托审计机构对协会的年度财务状况进行抽查。
二、加强协会换届工作自查和领导
(一)认真开展协会换届工作的自查。各协会要对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内容自查自纠,包括是否按照章程的规定设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是否完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是否按规定选举产生,是否按照章程规定的时间进行协会的换届工作。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正常换届的协会,须说明情况和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换届工作计划。
(二)切实加强协会换届工作的领导。各协会的换届工作应在我委和省民政厅的指导下开展。对已经按规定做好换届工作的协会,要进一步做好规范和完善工作;对将要换届的协会,理事会应将经讨论通过的换届资料报我委和省民政厅审核,经同意后方可递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对逾期未进行换届的协会,须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换届工作。
请各协会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快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填写协会换届情况自查表(见附件),并于12月30日前将电子文本报我委法规与产业政策处。
联系人:黄哲明,E-mail:huangzm@zjjmw.gov.cn,电话:87058270。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发布文号: 浙经贸法规[2007]627号
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57号),规范协会管理,现就进一步做好协会换届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协会的换届工作
(一)完善协会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制度。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协会的章程、会费标准、理事会的产生等必须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协会年度工作和工作计划、财务收支情况等重大事项应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我委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等人事安排以及重大工作事项,都应通过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规范协会章程修订及核准程序。协会运行中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我委和省民政厅意见。章程修改内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协会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我委和省民政厅核准。协会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申请。未经核准的章程,不得作为协会开展活动的依据,亦不得擅自发布。
(三)选好协会负责人。推行协会民主办会,选好协会的理事长(会长),鼓励行业内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协会工作,协会理事长应从支持协会工作,具有较好社会公信力的企业经营者中选举产生,或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威信、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人选中选举产生。协会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重大决议,秘书长人选应热爱协会工作,熟悉行业情况,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实行工作专职化。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其中秘书长也可由理事会向社会聘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协会工作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能超过7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超过任职年龄的需报我委批准后方可在协会任职。现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实际职务。
(四)加强协会会费标准的备案管理。协会制订、修改会费标准,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我委、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协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时违反合理性原则,或者未履行规定程序的,有关部门不予备案。协会不得依未经合法程序制定和备案的标准收取会费,或者超标准收取会费。
(五)增强协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协会要积极做好会员发展工作,按照省政府的文件规定,省级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数要基本达到全省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或销售额达到同业销售额的50%以上。对达不到要求的行业协会要尽快在行业内发展新的会员,增强协会在行业内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六)完善协会的管理制度。协会应依照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事和选举制度、内设机构管理、财务管理、重大活动报告、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等内部规章,建立与会员单位的磋商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我委将委托审计机构对协会的年度财务状况进行抽查。
二、加强协会换届工作自查和领导
(一)认真开展协会换届工作的自查。各协会要对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内容自查自纠,包括是否按照章程的规定设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是否完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是否按规定选举产生,是否按照章程规定的时间进行协会的换届工作。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正常换届的协会,须说明情况和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换届工作计划。
(二)切实加强协会换届工作的领导。各协会的换届工作应在我委和省民政厅的指导下开展。对已经按规定做好换届工作的协会,要进一步做好规范和完善工作;对将要换届的协会,理事会应将经讨论通过的换届资料报我委和省民政厅审核,经同意后方可递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对逾期未进行换届的协会,须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换届工作。
请各协会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快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填写协会换届情况自查表(见附件),并于12月30日前将电子文本报我委法规与产业政策处。
联系人:黄哲明,E-mail:huangzm@zjjmw.gov.cn,电话:87058270。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