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有关收费减免的意见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有关收费减免的意见

发布部门: 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2000]404号 为了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0]94号),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切实降低改制和发展成本,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现就我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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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2月21日起施行。二○○一年二月十六日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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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漯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漯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漯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七年九月十日漯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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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资厅发监督[2007]45号 各中央企业: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从2007年开始,监事会由当年检查企业上年度情况逐步调整为监督检查当年情况,实行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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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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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规定

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规定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清字(199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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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宿政办发[2008]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宿迁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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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政部令第35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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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经济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经济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清办[1998]11号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各区县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局、经委、商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为全面彻底搞好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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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土地估价实施办法

铁路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土地估价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财[1995]81号 第一条铁路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简称“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工作,由铁道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和土地管理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条各企业、单位要建立土地估价工作机构,按系统分别组织进行、各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按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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