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发布文号: [1986]民他字第63号 上海市高级法院:你院(86)沪高民他字第4号函请示的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问题,经研究认为:1.我国现行法律对和尚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的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和尚,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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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8号2006-4-17《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企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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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通(1993)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近来一些地方请示,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能否办理公证。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认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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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赴企业检查暂行办法

新乡市赴企业检查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赴企业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3〕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赴企业检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日新乡市赴企业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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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印发《厦门市统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重新印发《厦门市统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统计局 发布文号: 厦统〔2007〕2号关于重新印发《厦门市统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区统计局:我局2006年11月2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厦门市统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因未事先通过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核,现予以废止。现将市法制局审核通过的《厦门市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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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在户籍所在地结婚后去外地居住的离婚案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在户籍所在地结婚后去外地居住的离婚案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的函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因对你院移送的谢春霞诉丁广民离婚案的管辖问题有不同意见,依《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报请我院指定管辖。从所报案卷材料看,原、被告的户籍均在郸城县。被告于1980年2月去你县,1982年2月回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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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宜春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和《宜春市中心城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

印发《宜春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和《宜春市中心城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

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宜府发〔2003〕7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和《宜春市中心城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的通知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中心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和《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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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抱石大道临街建筑物“穿衣戴帽”和亮化工程改造的通知

关于抱石大道临街建筑物“穿衣戴帽”和亮化工程改造的通知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关于抱石大道临街建筑物“穿衣戴帽”和亮化工程改造的通知余府办字〔2007〕13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区功能,致力于建设江西最美丽城市和宜居城市,打造全省一流的景观大道,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抱石大道实行“穿衣戴帽”和亮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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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对《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对《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发布部门: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81年6月9日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为使婚姻法在我县更好地贯彻执行,根据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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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牡丹江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决定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牡丹江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牡丹江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决定牡政综〔200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居民居住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市政府决定废止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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