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1992]123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建立良好的图书报刊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图书报刊是指书籍、报纸、期刊画册、挂...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告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巩固前一阶段“扫黄”工作的成果,现就坚决打击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或经营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以下简称出版物)活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 除国家注册登记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
由北京市版权局负责中央级出版社涉及台湾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版权局 发布文号: 国权(1993)3号 我局(90)权字第8号文确定,由你局负责对在北京地区的地方出版社及个人签订的对台、港、澳图书版贸易合同进行审核。现经研究决定,自 1993年4月1日起,中央一级出版社和中央一级法人及非法人团体(世界图书出版公司除外)签订的对台、港、澳图书...
关于颁发《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等三个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版权局 发布文号: 国权〔199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全国各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单位和文艺演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第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者使用著作权人未作不许使用声明的已发表作品,应按规定向著...
关于报刊转摘作品报酬收转事项的说明
发布部门: 国家版权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版权局有关规定,报刊可不经作者许可转摘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作者声明不得转摘的除外),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作者或作者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转交。现我中心就有关事项作说明...
海南省出版事业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出版事业管理,促进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版事业,是图书、报纸、期刊及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印刷、复录、发行、销售等活动的总称。...
关于严格控制裸体摄影画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署 发布文号: 新出图[199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近来,一些出版社争相出版裸体摄影画册,有的格调低下,甚至夹杂色情、淫秽内容,在社会上已造成不良影响,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
关于调整期刊变更主要登记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新闻出版署 发布文号: 根据简政放权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我署决定对社会科学类期刊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审批办法进行调整,通知如下:一、中央单位办的社会科学类期刊在不改变登记地的情况下,改变下列主要登记项目,由主管单位指定的期刊管理部门审批:在主管单位内部改变主办单位;原主管单位不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非正式出版物能否经营广告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1992]第353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非正式出版物能否经营广告的请示》(豫工商字(1992)第204号文)收悉,经与新闻出版署联系,现答复如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的《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
关于调整挂历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署 发布文号: 新出图[1992]18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出版社:近年来,挂历这种群众喜闻乐见的美术图书的出版发展较快,需求逐年有所增加,各地出版社纷纷要求出版。为了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适应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通过更大范围的竞争,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