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批复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2001]770号  省人事厅,各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你厅《关于调整人事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报告》(豫人文(2000ぉ14号ぉ收悉。根据省政府发布的《河南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豫政(1998ぉ58号ぉ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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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宜为在国外出生并寄养在国内的华侨子女办理出生公证的复函

关于不宜为在国外出生并寄养在国内的华侨子女办理出生公证的复函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你处《关于能否为华侨在国外出生并寄养在国内的子女办理出生公证问题的请示》(浙司公(1998ぉ第3号ぉ函悉。经商外交部领事司认为,华侨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入境时应持有我驻外使领馆颁发的有效证件,上载明其出生地。对确系在国外出生的,应由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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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西宁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发布部门: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关联法规: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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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代办领事认证的通知

关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代办领事认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广西、海南、江西、湖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贵州、云南、内蒙古、山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公证管理处、公证员协会:我司“转发《关于外国驻华领事馆领区内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认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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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1)55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仲裁法》,促进全省仲裁事业的发展,根据第五届全国仲裁工作会议和全国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在我省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提出以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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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令第144号 《吉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1月1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吉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地仲裁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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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价物局关于对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受理费核价的请示》的复函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价物局关于对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受理费核价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价物局 发布文号: 沪财综[1995]第64号、 沪价行[1995]第246号 上海仲裁委员会:你委沪仲(95ぉ第1号《关于仲裁案件受理费核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同意上海仲裁委员人接受仲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时,向申请人收取“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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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为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重新组建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仲裁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于1994年11月13日发出了《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9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下发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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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组建仲裁机构在有关经济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组建仲裁机构在有关经济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0]103号 为了加快我省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在有关经济领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快重新组建仲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ぉ自1995年9月1日施行以来,我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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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经贸部关于印发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经贸部关于印发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

发布部门: 司法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经济贸易部 发布文号: 国资境外发[199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ぉ、司法厅(局ぉ、经贸委(厅、外贸局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外贸、工贸总公司:为了加强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将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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