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的安排,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依法执政水平,提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能力,结合建设局的工作实际和今年的《关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意见》整体部署,为保证此项工作按方案、按步骤、扎实有效和有条不紊的顺利开展,各单位应从以下四个问题重点把握:
一、关于如何做好全面清理行政权力项目工作
《实施意见》对行政权力项目清理工作主要提出了全面清理、确认申报、审核备案3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在全面清理中应注意把握的问题
所谓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权力,从权力项目的授权依据、到决策、执行、结果等实行全过程动态公开,实现阳光行政,以便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项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全面清理行政权力,编制公布职权目录和流程图,实行动态运行,丰富公开的载体和形式等内容。
1、清理权力的主体。对所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是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基础。只有摸清底数,才能做到胸中有数。所以,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要从认真搞好对所行使的权力的全面清理入手。一方面,以职能科室为单位,从具体工作人员开始自下而上按照实际工作过程的操作程序逐级进行排查;另一方面按照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岗位职责自上而下进行梳理,并做到上级部门和下级部门清理互相结合,相互印证,相互协调。要通过清理,搞清楚每个人、每个科室乃至整个单位都能行使哪些权力,权力行使的依据和条件是什么。
2、清理的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所行使的专门职权,也包括公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共有职权;既包括以本单位为主要执法主体行使的职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单位实施执法行为的职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清理工作由委托机关负责。但是,由于主观和客观等因素,有的试点单位上报的行政权力项目不很准确,有的把不属于行政权力的项目作为行政权力来上报;有的将国家、省、市已经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或废止的条规中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又作为行政权力报了上来;有的本来属于行政权力的项目却没有上报上来;也有的部门把属于其他部门或政府的权力列在了自己部门的名下报了上来;还有的部门把同一项行政权力作为两种名称表述重复的报上来等。
3、清理的依据。按照“行政权力法定”的原则,行政权力必须由法律授予,也就是说,各部门的每一项社会管理权力都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临时许可)作为依据,没有授予,就不能行使,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依法行政”。而“三定方案”和政府的文件、会议纪要等,可以作为部门之间职能划分的依据,但不能作为部门行政权力的授予依据。这一点,请各单位在清理审核时务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