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民调解工作报告总结

2020年10月30日00:46:16

我院接到《关于筹备召开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的通知》后,对我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总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方案

认真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为推进我院新时期支持和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促进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改革发展,我院制定了《红山区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对人民调解工作做了规定。

二、具体措施

(一)对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做到“三明确”。

1、明确指导原则。要求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指导要依法进行,不得越位。即只能针对一般性法律问题、调解技巧、调解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指导,不得直接介入正在进行的调解个案,或对个案的具体处理发表意见。

2、明确责任。我院指定了某法庭为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部门,确定了具体的联系人及联系乡、镇,要求责任人对所联系乡镇的调解员在对个案调解过程中碰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

3、明确工作日程。要求责任人每年至少安排二次到所联系乡镇司法所指导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所联系乡镇专职调解员来集中参加典型案件的庭审及调解观摩,责任人每年在司法局组织的全市专职调解员们集中培训时,安排不少于一节专题讲座。

(二)建立院与局、庭与所两级联系制度。

1、规定与司法局联系制度。以本院办公室为责任部门,建立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主要任务为:汇总本院各人民调解指导工作责任部门的信息;与司法行政机关互通情况;交流调解工作经验;协调本院各个指导联系点及责任部门的关系。

2、建立庭与所联系制度

由本院的法庭与各自确定联系的各乡镇司法所保持密切联系,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主要任务为:对人民调解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接受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咨询;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公开开庭的案件审理;进行法制宣传活动,总结实践经验并上报院办汇总;收集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典型民事案例以供学习借鉴;根据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以帮助所联系部门或社区、村委会查找涉法及规章方面的漏洞。

(三)开通法律热线。

为了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我院开通了法律热线,由立案庭具体负责的接听,可预约接受人民调解员的咨询,预约到所联系点进行业务指导,树立起尽心尽力的服务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