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场地做为二灰拌合场地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位于 场地租给乙方使用,该场地原为存煤场,后存砂和一些垃圾,该场地乙方根据自身需要可进行平整、硬化或布置,甲方不得干涉。
2、乙方将租用场地做二灰拌合场,乙方在筹建、使用过程中,将使用甲方的现有道路,该部分使用为场地租赁费用中的一部分,乙方不再向甲方另付费用;乙方在使用期间,如增修房屋、水井等或对场地进行一些改变,该部分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对甲方不再付任何费用。
3、乙方将该场地做二灰拌合场,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的正常使用,且向乙方保证该土地的正常使用。
4、租赁期满后乙方人员、机械、材料等撤离前,将场地清理平整。
5、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乙方一次向甲方支付,乙方人员进场后开始正常运转。
6、租赁期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乙方延期使用,按每月贰万元向甲方支付租赁费。
7、甲、乙双方达成以上协议,同意共同遵守,如有违约,乙方可拒付租赁款或索要已付租赁款,如情节严重,甲方要向乙方赔偿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
8、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原合同作废。)
甲方:
账号:
乙方代表:
签订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