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业种植( )产销合同

2020年10月27日00:41:03
合同编号:
生产人:          签订地点:
收购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种植生产    ,并按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种植生产    亩, 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的数量为    千克(公斤),交售的时间为   。
第二条 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种植生产的        ,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
第三条  生产人产出的   ,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千克(公斤)的收购价为    。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  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种植生产的   ,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 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    总价为         ,结算的方式为        ;结算的日期为       。
第六条  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种植生产      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         。
第七条 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的,具体的价格为种子          ;化肥          ;农药  ;农膜          。
第八条 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指导培训服务失误或者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 生产人交售的         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拒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