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收购操作及基本内容

2020年12月18日13:38:02

导语:委托书收购,是指收购者以大量征集股东委托书的方式,取得表决权,在代理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集中行使这些表决权,以便于通过改变经营策略、改选公司董事会等股东大会决议,从而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经营权的公司收购的特殊方式。

委托书收购操作

收购上市公司的必经程序———股东大会,任何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均无

法避开股东大会(此处包括临时股东大会,下同)这一必经程序。对于股权式的收

购而言,当收购者掌握了目标公司控股比例的股权之后,必须要通过股东大会改组

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以在法律上实现为目标公司的控制。

对股东大会的主导权———表决权,各国的公司法都对股东大会所作的决议

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一般来说,改组董事会的决议属于普通决议,需要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属于特别决议,需要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可见,获得或实际掌握表决权的优

势,即可左右股东大会所作的决议,也可以说,所持表决权的数量决定了对公司的

影响和控制程度。

表决权的取得———代理行使,表决权是基于股权而产生的权力,股东所持

有的每一股份享有一表决权。所以,只有获得公司的股权(即成为公司股东)才能

获得相应的表决权。但是,各国的公司法都有这样的规定,即股东可以委托他人代

理其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这样,有意收购公司者即可通过征集股东委托书

的方式,获得对股东所持的表决权的代理权(由于授权一般为全权代理,故其实际

运用的效用已相当于实际掌握了表决权)。

2、委托书收购的操作过程

时机?确定征集者合法身份?征集委托书?报告与信息披露?送达委托书?提

出议案?出席股东大会?召开董事会,选派管理层?对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最终

完成“委托书收购”

收购时机选择,委托书收购的实现必须通过股东大会,因此,收购方通常选

在在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之前进入实质性收购阶段。如果不在年会集中召开的时

间段,则需要收购者具有法定的引发临时股东大会的能力。各国法律对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开有着极相似的规定。一般来说,如果占有总股本10%以上的股东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则必须在一定期间(我国公司法规定是2个月)内召开。当然,这并

不意味着收购者必须直接购买10%以上的股份才能引发临时股东大会,收购者可以

购买少量的股份,但更可以征集其他股东的委托,代理占总股本10%以上的股东提

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仍可达到引发临时股东大会的目的。

确认征集者的合法身份,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出席股东大会的代理人资格未

作任何规定,对征集委托书的主体资格也未作任何限制,在这种法律背景下,股东

与非股东均可征集委托书,也就是说,收购者不必先成为公司股东而后再进行委托

书收购。

征集委托书,收购者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的消息公布之后,就可以通过新闻

媒介以公告、广告的方式征集目标公司的委托书,也可以通过查询目标公司的股东

名册向股东直接征集。

收购者至少应该向股东发送两份文件:授权委托书———其格式应遵循目标

公司制定的格式,内容是关于股东授权某人代理其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

股东亲笔签字或盖章(法人股东)。委托代理协议———收购者应当与授权的股东

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代理权限、期限和具体事项。需要注意的是,这种

委托代理协议应当具备这样的条款,即如果代理人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则委托人不得随意撤销对代理人的委托。

报告与信息披露,依美国1934年《证券法》规定,征集委托书,应当在向股

东发送有关的征集文件之前向证管会申报。我国的《股票交易与管理暂行条例》规

定,“任何人在征集25人以上的同意权或者投票权时,应当遵守证监会有关信息披

露和作出报告的规定。”因此,收购者必须履行向证监会作出报告和公开披露有关

情况的义务。

送达委托书,收购者应按目标公司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的要求,将有效

代理委托书按时送达指定地点。

提出议案,收购者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目标公司提交书面的议案,要求

在股东大会上进行审议。主要包括改组董事会及推荐董事候选人,修改公司章程等

以便控制公司的议案。

出席股东大会,最后召开董事会,选派经理人员,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实际控

制,最终完成“委托书收购”。

基本内容

托书收购,是指收购者以大量征集股东委托书的方式,取得表决权,在代理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集中行使这些表决权,以便于通过改变经营策略、改选公司董事会等股东大会决议,从而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经营权的公司收购的特殊方式。委托书收购的核心在于收购者可以借助第三方力量以低成本取得对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其本质是一种收购人(股权征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股东行使表决权的行为,产生的是委托代理关系。这本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原则,但是,由于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可能与股权式收购一样,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同样也涉及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不予以严格的规制很可能导致委托书收购的功能被严重扭曲。因此,法律要将其作为特殊的收购行为予以特别规制。

委托书收购-基本资料

委托书收购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几种公司收购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和股权收购相比较,委托书收购是一种代理行为,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仅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行使表决,股东仅将基于股票所有权而产生的表决权全部或部分委托他人行使(一般都是全权委托),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随时撤销委托,不发生股票所有权的转移,而股权收购则是一种买卖股票的所有权交易行为;另一方面,委托书收购比股权收购成本低、简便易行,法律对其规范也较股权收购更为细致和严格。

委托书收购和资产收购相比较,被收购方的主体不同:委托书收购的法律行为主体是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而资产收购的法律行为主体则是收购方和目标公司;其次,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同,资产收购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被收购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收购公司,发生物权的转移,委托书收购则是有偿或无偿地征集被收购公司股东的表决权,股份本身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再次,操作程序不同,资产收购是一种公司购买财产的行为,性质上应属于公司的重大经营行为,所以经股东大会批准方能进行收购,主要由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调整,而委托书收购则是一种获得代理表决权的行为,无须股东大会同意就能进行,一般更多地受证券法及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法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