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个人承诺书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七条第 (五) 项的规定, 本人承诺符合下列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 ;
3.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
6.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⑴ 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 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⑵ 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⑶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 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⑷ 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 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⑸ 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⑹ 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本人承诺说明真实有效, 并承担由于提供虚假材料而产生的 一切后果。
承诺人:
二○一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