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的“京察”是做什么的

2021年05月22日12:35:53

  明清两朝的京察
  
  与考核外官的大计制度相对应,明清两朝对京官的按期考核叫京察。京官的概念相对外官(地方官)而言,指在六部九卿等中央机构任职者。《明史.选举志》:考察之法,京官六年,以巳、亥之岁,四品以上自陈以取上裁,五品以下分别致仕、降调、间住为民者有差,具册奏请,谓之京察。
  
  明洪武六年(1373),太祖朱元璋令御史台御史及各道按察司察举有司官员有无过错,奏报黜陟。此即为京察之始。凡逢巳、亥年(巳、亥分别为十二地支之六和十二,相隔六年),四品以上京官各自撰写述职报告,交吏部考核,其升降去留报皇上定夺。对于官员的遗漏之行,另由给事、御史负责纠劾,称作拾遗。拾遗发现的问题,很难查清当事者到底是有意遗漏还是无意疏忽,一律按有罪推定,处罚不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