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被告人陈建湘故意杀人案在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湘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建湘案发前系新化县公安局民警,因与被害人邹恒、段新民等多年前发生过纠纷,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为此,其多次有意接近新化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曾卫军(另案处理),以借款、谈心等方式取得曾卫军的信任,意欲向其借用值班用枪。2017年12月22日8时许,陈建湘从曾卫军处借到被卸下了子弹的公务七七式手枪一支,并电话联系邹鹏,以帮邹鹏找工作为由要求其开出新化县公安局的公务用车。10时许,陈建湘找到了邹恒,将邹恒骗上车后,以调查需要为由拿走了邹鹏和邹恒的手机,当车开至一偏僻山边马路时,陈建湘掏出手枪,朝邹恒头部开了一枪,将邹恒打死后,持枪胁迫邹鹏抛尸、清理车内血迹,掩盖杀人痕迹。
当日15时许,陈建湘胁迫邹鹏开车至新化县“康城豪苑”小区附近寻找段新民,找到段新民后,陈建湘以解决昔日矛盾为由,将段新民骗上车后,指挥邹鹏往新化县曹家镇方向开车。18时许,邹鹏开车至新化县上梅镇梅树村“七〇五基地”路段时,看到马路右边停有一辆货车,邹鹏突然驾车撞向货车,致使两车相撞,邹鹏迅速打开车门逃离,陈建湘见状掏出手枪朝段新民连开数枪致其死亡,随即逃离现场。同年1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陈建湘在新化县科头乡三板桥村七组和尚岭被抓获。
庭审中,法庭就被告人陈建湘的犯罪动机、作案手段,特别是陈建湘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等展开了调查,并依控辩双方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说明和接受质询,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法庭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因被告人陈建湘在被围捕过程中持枪朝自己的太阳穴开枪自杀,在抢救时为其做了部分头盖骨摘除手术,法庭根据其身体状况,为其专门佩戴了保护性头盔及坐躺两用出庭椅。陈建湘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并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悔罪。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亲属以及社会群众2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因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