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

2020年07月11日14:46:45
发布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冀价管字〔2006〕93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价格(2006)27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做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由每千瓦时0.49元调整为0.52元,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城市(含县城)由每千瓦时0.475元调整为0.505元。销售价格调整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和省电力公司对趸售县供电公司的结算电价,在现行趸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276元。
二、供电公司对转供电用户和总表用户的结算电价,由每千瓦时0.44元调整为0.47元,对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城市(含县城)的转供电用户和总表用户的结算电价,由每千瓦时0.425元调整为0.455元。
三、为确保城乡最低保障户在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调整后不增加新的支出,决定对2003年2月底在册的原城镇最低保障户继续实行优惠电价,每户每年定额优惠42元。对2006年底在册的城乡最低保障户也实行优惠电价,其中:城市家庭每户每年定额优惠12元、农村家庭每户每年定额优惠10元。对城乡最低保障户的优惠电价政策执行年限统一确定为2007年-2010年。优惠电价政策由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负责,各县(市)供电公司在收取电费时直接落实到户。供电公司未抄表到户的,应将相应的定额优惠返还给转供电用户或总表用户,由其负责落实到城乡最低保障户。
各县、区民政局要于2007年2月底前,将本辖区2003年2月底和2006年底在册的城乡最低保障户姓名、低保证编号和身份证号,提供给当地供电公司。城乡最低保障户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到当地供电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四、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每千瓦时0.52元(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城市和县城0.505元)是到居民用户的最终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最终价格之外加收其它费用。各市、县(区)物价局要加强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涨价和搭车涨价行为。对高于规定价格向城乡居民收取电费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五、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调整,自2006年12月10日用电量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