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川交发[2010]3号
各市州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公司,二郎山隧道、鹧鸪山隧道管理处、九环线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确定的“长期实行并逐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的通行费”政策,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
自2008年1月19日起,我省实行统一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省内外无差别政策,积极构建区域性“绿色通道”网络,在全省范围内免收了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通行费。各地和各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执行“绿色通道”省内外无差别政策,进一步完善由国家“五纵二横”“绿色通道”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并确保网络运行畅通。
二、严格按照《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落实免收政策
为统一“绿色通道”政策,便于实际操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部门,对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制定了《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附后)。同时,明确“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和相关规定,认真落实“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免收政策。
三、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监管手段
(一)严格规范整车装载。整车装载,是指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装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货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空车、假冒,未达到上述装载标准,或与其他货物混装的运输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仍按批准的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规范操作程序,提高通行效率。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收费人员特别是新增“绿色通道”收费站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一线收费人员对“绿色通道”政策的认知和执行能力。积极探索研究快速鉴别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方法,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或者综合利用配货单以及农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农产品检验检疫证作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辅助查验手段,尽量缩短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查验和通过收费站的时间,以时、妥善化解争端和矛盾。
(三)规范路面执法管理,保障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通行安全。路面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轻微违法的,应以教育为主;对严重违法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努力为鲜活农产品运输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四)坚决打击和查处假冒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等扰乱运输市场的违法行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运政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质检、农业等部门加大源头监管力度,对假冒、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拒绝通过指定车道或拒不接受查验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不给予“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对有故意堵塞收费道口等扰乱收费秩序行为的车辆,应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 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切实维护“绿色通道”运行秩序。
四、认真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一)切实加强养护管理,保证道路畅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密切关注和监控“绿色通道”网络畅通和运行情况,切实加强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和设施维护,及时修复路面病害,做到路况良好、路容整齐、标志明显、绿化美化、安全畅通。要着力提高公路出行信息服务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保障公路畅通,减少交通延误,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效率。
(二)规范标志设置,方便驾驶人员识认。为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能够方便快捷地通过收费公路,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标识设置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24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对辖区内的“绿色通道”标识进行全面排查,完善统一的“绿色通道”标识设置。各收费站点应尽可能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指路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迅速通过专用收费道口;同时,在收费站公示牌旁以及通道沿线的醒目位置,设置政策公示牌,向驾驶人员公布“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规定及监督电话。
(三)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和各相关部门要通过电视、电台、网络、报刊、杂志,以及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公告牌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力争使“绿色通道”政策的基本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深入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货运集散地,加强对货主单位、承运单位和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方面的宣传和教育,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依法装载、合法运营的意识,为“绿色通道”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附件: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
发布文号: 川交发[2010]3号
各市州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公司,二郎山隧道、鹧鸪山隧道管理处、九环线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确定的“长期实行并逐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的通行费”政策,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
自2008年1月19日起,我省实行统一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省内外无差别政策,积极构建区域性“绿色通道”网络,在全省范围内免收了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通行费。各地和各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执行“绿色通道”省内外无差别政策,进一步完善由国家“五纵二横”“绿色通道”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并确保网络运行畅通。
二、严格按照《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落实免收政策
为统一“绿色通道”政策,便于实际操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部门,对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制定了《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附后)。同时,明确“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和相关规定,认真落实“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免收政策。
三、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监管手段
(一)严格规范整车装载。整车装载,是指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装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货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空车、假冒,未达到上述装载标准,或与其他货物混装的运输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仍按批准的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规范操作程序,提高通行效率。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收费人员特别是新增“绿色通道”收费站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一线收费人员对“绿色通道”政策的认知和执行能力。积极探索研究快速鉴别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方法,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或者综合利用配货单以及农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农产品检验检疫证作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辅助查验手段,尽量缩短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查验和通过收费站的时间,以时、妥善化解争端和矛盾。
(三)规范路面执法管理,保障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通行安全。路面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轻微违法的,应以教育为主;对严重违法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努力为鲜活农产品运输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四)坚决打击和查处假冒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等扰乱运输市场的违法行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运政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质检、农业等部门加大源头监管力度,对假冒、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拒绝通过指定车道或拒不接受查验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不给予“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对有故意堵塞收费道口等扰乱收费秩序行为的车辆,应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 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切实维护“绿色通道”运行秩序。
四、认真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一)切实加强养护管理,保证道路畅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密切关注和监控“绿色通道”网络畅通和运行情况,切实加强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和设施维护,及时修复路面病害,做到路况良好、路容整齐、标志明显、绿化美化、安全畅通。要着力提高公路出行信息服务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保障公路畅通,减少交通延误,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效率。
(二)规范标志设置,方便驾驶人员识认。为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能够方便快捷地通过收费公路,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标识设置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24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对辖区内的“绿色通道”标识进行全面排查,完善统一的“绿色通道”标识设置。各收费站点应尽可能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指路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迅速通过专用收费道口;同时,在收费站公示牌旁以及通道沿线的醒目位置,设置政策公示牌,向驾驶人员公布“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规定及监督电话。
(三)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和各相关部门要通过电视、电台、网络、报刊、杂志,以及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公告牌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力争使“绿色通道”政策的基本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深入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货运集散地,加强对货主单位、承运单位和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方面的宣传和教育,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依法装载、合法运营的意识,为“绿色通道”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附件: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
类别 | 常见品种示例 | |
新鲜蔬菜 | 白菜类 | 大白菜、普通白菜(油菜、小青菜)、菜薹 |
甘蓝类 | 菜花、芥蓝、西兰花、结球甘蓝 | |
根菜类 | 萝卜、胡萝卜、芜菁 | |
绿叶菜类 | 芹菜、菠菜、莴笋、生菜、空心菜、香菜、茼蒿、茴香、苋菜、木耳菜 | |
葱蒜类 | 洋葱、大葱、香葱、蒜苗、蒜苔、韭菜、大蒜、生姜 | |
茄果类 | 茄子、青椒、辣椒、西红柿 | |
豆类 | 扁豆、荚豆、豇豆、豌豆、四季豆、毛豆、蚕豆、豆芽、豌豆苗、四棱豆 | |
瓜类 | 黄瓜、丝瓜、冬瓜、西葫芦、苦瓜、南瓜、佛手瓜、蛇瓜、节瓜、瓠瓜 | |
水生蔬菜 | 莲藕、荸荠、水芹、茭白 | |
新鲜食用菌 | 平菇、原菇、金针菇、滑菇、蘑菇、木耳(不含干木耳) | |
多年生和杂类蔬菜 | 竹笋、芦笋、金针菜(黄花菜)、香椿 | |
新鲜水果 | 仁果类 | 苹果、梨、海棠、山楂 |
核果类 | 桃、李、杏、杨梅、樱桃 | |
浆果类 | 葡萄、提子、草莓、猕猴桃、石榴、桑葚 | |
柑橘类 | 橙、桔、柑、柚、柠檬 | |
热带及亚热带水果 | 香蕉、菠萝、龙眼、荔枝、橄榄、枇杷、椰子、芒果、杨桃、木瓜、火龙果、番石榴、莲雾 | |
什果类 | 枣、柿子、无花果 | |
瓜果类 | 西瓜、甜瓜、哈密瓜、香瓜、伊丽莎白瓜、华莱士瓜 | |
鲜活水产品 (仅指活的、新鲜的) | | 鱼类、虾类、贝类、蟹类 |
其它水产品 | 海带、紫菜、海蜇、海参 | |
活的畜禽 | 家畜 | 猪、牛、羊、马、驴(骡) |
家禽 | 鸡、鸭、鹅、家兔、食用蛙类 | |
其他 | 蜜蜂(转地放蜂) | |
新鲜的 肉、蛋、奶 | | 新鲜的鸡蛋、鸭蛋、鹅蛋、鹌鹑蛋、新鲜的家畜肉和家禽肉、新鲜奶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