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5]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执行。
开展社会救助,积极推进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对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二00五年二月四日
关于推进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 2004年11月30日)
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推进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总体思路是: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重点,以救助体制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服务网络和信息化建设为手段,单项突破,系统完善,点上突破,面上扩展,大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力争到2010年末,在全省基本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就学、住房和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优惠政策相配套,以社会互助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提高救助工作整体水平。
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会救助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强化政府救助的同时,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二是依法救助、规范管理。要推进制度创新,完善和整合各项政策,规范救助工作程序。三是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根据财力状况,分轻重缓急,有步骤分阶段组织实施。既考虑长远的城乡一体化,又根据目前城乡不同的经济条件和困难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四是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就医、子女上学、住房等特殊困难。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城市低保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04)99号),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创新工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规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把下岗失业人员家庭作为保障重点,同时,做好农垦、森工等特殊困难行业和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科学调整救助标准,根据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实事求是地调整保障标准,针对不同对象制定相应的补差标准,既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又要与当地的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还要调动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主创业的积极性。要强化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标准有升有降。要加大地方投入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要加快全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努力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二)健全灾害应急体系。健全灾害管理的应急、协调、社会动员、信息共享和监督检查机制,强化灾害管理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建立部门间应对灾害的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抗灾救灾综合协调职能。要健全和完善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体系,做好部门间的衔接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抗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能够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灾害管理工作的法规配套体系,明确政府、社会和受灾群众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政府的灾害管理行为,强化对灾害管理工作的监管,使救助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三)加强农村五保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务院《五保供养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04)145号),把五保供养列为当前和今后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标准,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要将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乡镇合并后的闲置资源,加强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敬老院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建立健全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甘政办发(2004)79号)。已经建立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地方,要完善政策,规范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对农村特困群众的核查、发证和救助工作力度。没有建立救助制度的地方,要抓紧建立,并尽快完成救助证发放工作。
(五)加快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按照《甘肃省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4)155号)规定,积极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已经开展农村医疗救助的地方,要加大配套资金投入,规范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尚未开展农村医疗救助的地方,要尽快制定出台实施办法,建立救助基金。要尽快开展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争取2005年上半年全面推开、下半年全省形成比较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城市医疗救助要抓好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力争2005年底全面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等相关的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六)做好城乡贫困群众子女就学救助工作。按照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2004)151号),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符合实际的教育救助政策,加大城乡特困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力度,保障其受教育的权益。同时,要继续做好教育对口帮扶、“希望工程”等专项救助工作。到2007年,对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属于城市“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对象的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对持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救助证的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大学教育阶段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救助,以确保贫困群众子女有学上,不失学、辍学。
(七)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加快救助管理设施建设,建立方便、快捷、布局合理的救助管理网络。加大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力度,切实保护流浪儿童的合法权益。制定完善救助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的规范化、社会化水平。搞好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救助管理站的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之间的协调。
(八)搞好社会捐助工作。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建立政府与民间组织的互动机制,重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积极探索社会捐助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广泛开展“义工”服务、“结对帮扶”、社会互助、邻里互助等活动,积极推进“爱心捐赠超市”建设。
三、加强领导,全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政府要将这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工作的总体布局、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制定、论证、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施办法,保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各地要成立政府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能;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医疗减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建设部门要抓好困难群众的住房援助工作;教育部门要制定和落实教育救助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就业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技能培训服务;审计、监察部门要搞好救助款物的审计、监察工作。
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通过建立慈善公益性团体和开展社会捐助、机关单位、个人结对帮扶等活动,为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补充。
要加快建设基层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网络。结合乡镇撤并,人员分流,调整、选配一批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业务精的中、青年干部,充实到社会救助工作队伍中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开展培训,提高社会救助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快社会救助信息网络建设,及时、准确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信息,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保障,努力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便民化。
要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村务公开、居务公开,逐步完善社会救助公示制度。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落到实处。要加强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推动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5]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执行。
开展社会救助,积极推进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对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二00五年二月四日
关于推进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 2004年11月30日)
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推进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总体思路是: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重点,以救助体制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服务网络和信息化建设为手段,单项突破,系统完善,点上突破,面上扩展,大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力争到2010年末,在全省基本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就学、住房和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优惠政策相配套,以社会互助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提高救助工作整体水平。
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会救助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强化政府救助的同时,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二是依法救助、规范管理。要推进制度创新,完善和整合各项政策,规范救助工作程序。三是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根据财力状况,分轻重缓急,有步骤分阶段组织实施。既考虑长远的城乡一体化,又根据目前城乡不同的经济条件和困难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四是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就医、子女上学、住房等特殊困难。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城市低保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04)99号),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创新工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规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把下岗失业人员家庭作为保障重点,同时,做好农垦、森工等特殊困难行业和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科学调整救助标准,根据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实事求是地调整保障标准,针对不同对象制定相应的补差标准,既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又要与当地的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还要调动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主创业的积极性。要强化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标准有升有降。要加大地方投入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要加快全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努力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二)健全灾害应急体系。健全灾害管理的应急、协调、社会动员、信息共享和监督检查机制,强化灾害管理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建立部门间应对灾害的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抗灾救灾综合协调职能。要健全和完善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体系,做好部门间的衔接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抗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能够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灾害管理工作的法规配套体系,明确政府、社会和受灾群众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政府的灾害管理行为,强化对灾害管理工作的监管,使救助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三)加强农村五保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务院《五保供养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04)145号),把五保供养列为当前和今后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标准,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要将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乡镇合并后的闲置资源,加强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敬老院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建立健全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甘政办发(2004)79号)。已经建立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地方,要完善政策,规范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对农村特困群众的核查、发证和救助工作力度。没有建立救助制度的地方,要抓紧建立,并尽快完成救助证发放工作。
(五)加快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按照《甘肃省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4)155号)规定,积极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已经开展农村医疗救助的地方,要加大配套资金投入,规范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尚未开展农村医疗救助的地方,要尽快制定出台实施办法,建立救助基金。要尽快开展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争取2005年上半年全面推开、下半年全省形成比较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城市医疗救助要抓好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力争2005年底全面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等相关的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六)做好城乡贫困群众子女就学救助工作。按照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2004)151号),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符合实际的教育救助政策,加大城乡特困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力度,保障其受教育的权益。同时,要继续做好教育对口帮扶、“希望工程”等专项救助工作。到2007年,对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属于城市“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对象的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对持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救助证的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大学教育阶段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救助,以确保贫困群众子女有学上,不失学、辍学。
(七)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加快救助管理设施建设,建立方便、快捷、布局合理的救助管理网络。加大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力度,切实保护流浪儿童的合法权益。制定完善救助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的规范化、社会化水平。搞好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救助管理站的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之间的协调。
(八)搞好社会捐助工作。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建立政府与民间组织的互动机制,重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积极探索社会捐助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广泛开展“义工”服务、“结对帮扶”、社会互助、邻里互助等活动,积极推进“爱心捐赠超市”建设。
三、加强领导,全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政府要将这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工作的总体布局、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制定、论证、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施办法,保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各地要成立政府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能;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医疗减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建设部门要抓好困难群众的住房援助工作;教育部门要制定和落实教育救助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就业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技能培训服务;审计、监察部门要搞好救助款物的审计、监察工作。
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通过建立慈善公益性团体和开展社会捐助、机关单位、个人结对帮扶等活动,为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补充。
要加快建设基层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网络。结合乡镇撤并,人员分流,调整、选配一批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业务精的中、青年干部,充实到社会救助工作队伍中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开展培训,提高社会救助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快社会救助信息网络建设,及时、准确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信息,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保障,努力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便民化。
要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村务公开、居务公开,逐步完善社会救助公示制度。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落到实处。要加强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推动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