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23:45:20
发布部门: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府发〔20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内江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五日
内江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等六部委《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以国有资产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国家统一借贷的外资款项等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并对与其相关的勘察、设计、招标、施工、采购、监理等环节实施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项目投资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发改委、经委、国资委、财政、规建、交通、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建设项目单位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项目审计按照项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监督管辖范围。只有一个投资主体的国家建设项目,由管辖该投资主体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有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国家建设项目,由管辖其中投资比例大或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投资主体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市审计局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县(区)审计局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审计局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
第六条 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对国有建设项目的审查,不能代替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对象职责
第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在下达建设项目计划时,应当将建设项目计划和有关立项文件抄送审计机关。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最终工程价款的确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为准”。
第九条 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前,项目建设单位应预留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后结算。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国家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应于三个月内办理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工程财务资料,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审计。必须报送的资料包括:项目的前期资料;项目的建设资料;项目的竣工决算资料;项目的财务资料以及项目建设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核对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审计查出的虚列工程费用、虚增工程成本等,必须在工程决算中扣除。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财政、国有资产、房地产等部门应当依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批复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登记、核发产权证明。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审计工作目标,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将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当掌握项目的计划情况,获取有关建设项目的立项、核算、管理、决策等相关建设资料,作好审前准备。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对其开工、在建、竣工全过程实施分阶段跟踪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相关事项的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筹措方式、偿还方式;
(二)征地、拆迁及道路修建、水电安装等前期费用支出;
(三)建设单位是否建立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设计总概算调整情况;
(二)设计变更的内容和调整情况;
(三)各项建设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情况;
(四)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实施情况;
(五)有无非法集资、摊派和乱收费的情况;
(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七)是否按国家规定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管理及招投标情况;
(二)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三)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
(四)工程造价结算情况;
(五)交付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各项结余资金的情况;
(六)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的情况;
(七)建设收入和包干节余的核算、分配及留成情况;
(八)应交税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财务依据。
第二十三条对全额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按照审计核减金额,如数收回财政;对使用其他资金的建设项目,按照审计核减总额的10%上缴财政,在建设项目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终结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必要时可遵照公告审批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对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或者转移、隐匿、毁弃项目技术资料和财务资料的,审计机关有权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无故不向审计机关报送竣工决算资料的,视为拖延提供审计有关资料,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审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发现责任人涉嫌违纪或犯罪线索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打击报复、污蔑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时,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对审计人员弄虚作假,隐瞒问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按照有关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或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集体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和经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设项目审计,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内府发114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