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游客在旅游的时候遭遇了旅游社侵权行为,那么在旅游时遭侵权行为怎样依法维权?让我们一起来通过情缘阅读网了解旅游消费知识。
旅游中可以遭遇下面侵权行为,按照下面的方式进行维权处理;
现象、零负团费揽客
法官提示:侵犯游客消费知情权
当前,部分旅行社以“零团费”甚至“负团费”吸引游客,实际上旅游过程几乎是全程购物,根本享受不到旅游乐趣。
此举侵犯了旅客作为旅游服务消费者知悉旅行花销真实情况的知情权。旅客遇到“零负团费”时一定要注意查清该旅行社及旅行合同的以下信息:首先是旅行社是否有合法旅游经营资质,即是否有旅游经营许可证、质保金交纳证明、旅游保险保证书、营业执照;其次是合同中对旅游内容及其他收费情况等内容是否清楚说明,例如,购物的地点和次数、住宿标准、交通工具标准、餐饮标准、自费项目等。
现象、导游恶语相向
法官提示:侵犯游客人格尊严
部分旅行社的导游为了挣更多的小费、佣金提成及回扣等收入,通常会采用各种方式向旅客索要小费,或要求旅客购买一定数额的特定景区或购物点的商品,如果旅客拒不支付小费或购买物品就冷嘲热讽、恶语相向,谩骂或侮辱旅客,甚至威胁不带游客到指定景点旅游。
法官提示:导游的这种行为构成了对旅客人格尊严及名誉权益的侵害,同时也违反了旅游服务合同诚实信用履行的约定义务,属于违约性侵权行为。旅客在旅行过程中被导游索要小费的,旅客根据旅游合同的具体约定决定是否支付相应的小费,如果旅游合同没有支付小费的约定,旅客有权予以拒绝;如旅客被迫支付小费而没有合同依据,旅客可以在旅行结束后起诉旅行社返还被索要的小费。如果导游因索要小费或强制购物等谩骂、侮辱旅客,旅客可以利用DV等设备摄像取证,其后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人身侵权责任。
现象、旅游团安排“强制购物”
法官提示:侵犯游客自由交易权
旅行社安排购物往往是服务内容之一,但有的却以各种方式强制或干预游客购物。
法官提示:如果游客购物的场所是旅行社安排的,旅行社对旅客购物负有应有的协助义务,如旅行社未履行上述协助义务甚至存在强制交易行为,不但构成对附随义务的违反,还构成对旅客自由交易权的侵犯。游客在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应当让旅行社明确是否存在购物活动,如有购物活动安排应当在行程计划中明示购物地点、时间、次数等具体情况。如果导游在行程计划之外另行安排购物活动,旅客有权拒绝参加。如果被迫参加且被强制购买的,旅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给予相应的损害赔偿。
旅游时要是被侵权可以通过上述的方式去维权,帮助更多的消费者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旅游消费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可以去情缘阅读网咨询和了解。
责任编辑:何显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