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的研究,一直是目前国内法学研究领域相当薄弱的地方。这与我国蓬勃发展的旅游市场极不相称。更与我国加入WTO后所应该具备的有序、健全并且与国际接轨的法制环境不相适应。那么旅游合同的特征主要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本文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理论,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地区的旅游合同立法、司法实践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从研究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入手,力求详尽深入研究旅游合同法律关系的重要问题及其实质内容。并对我国如何构建相关制度提出了一些积极的建议,期望对中国建立具有本国特色的旅游合同制度提供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支持。
1、旅游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无名合同与有名合同相对应,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
2、旅游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相对应,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3、旅游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相对应,是指当事人因取得权利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为给付。
4、旅游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相对应,是指仅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合同。旅游合同已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5、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旅游业者和旅客。
6、旅游合同的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
通过以上小编的介绍,您是否对此问题了解了呢?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的旅游消费知识,请您登录情缘阅读网查询。下节小编为您介绍如何正确处理旅游合同纠纷。
责任编辑:何显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