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发布文号: 沪安监管监二[2005]96号
各区县消防支队、各区县安监(管)局:
为了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双重受理和重复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火灾事故受理、调查和处理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暂行意见。
一、受理调查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必要时安监部门参与调查。火灾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人员伤亡的,同级安监部门参与调查工作,共同组成事故调查组。
二、受理调查分工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本单位1-2人死亡以及重伤的,由消防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监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受理。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本单位3人以上(含3人)死亡的,由消防部门会同市安监局或受委托的区县安监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受理。
3.市安监局直接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人员死亡或重伤的,由消防部门会同市安监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受理。
4.发生除上述规定之外的火灾事故,由消防部门受理或会同有关部门受理。
三、联合调查重点
1.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伤亡事故原因和涉及与事故有直接关联的管理因素调查。
2.消防部门主要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3.根据调查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四、行政处罚执行
1.需要对事故报告进行行政批复的,由安监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经调查分析认定事故单位和事故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公安消防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五、事故统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火灾事故,已列入消防部门统计口径的,安监部门不再重复统计。
六、事故信息通报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消防部门或安监部门接报后,应及时互相通报,并按受理调查分工的范围,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消防局
二00五年八月二日
发布文号: 沪安监管监二[2005]96号
各区县消防支队、各区县安监(管)局:
为了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双重受理和重复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火灾事故受理、调查和处理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暂行意见。
一、受理调查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必要时安监部门参与调查。火灾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人员伤亡的,同级安监部门参与调查工作,共同组成事故调查组。
二、受理调查分工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本单位1-2人死亡以及重伤的,由消防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监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受理。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本单位3人以上(含3人)死亡的,由消防部门会同市安监局或受委托的区县安监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受理。
3.市安监局直接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人员死亡或重伤的,由消防部门会同市安监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受理。
4.发生除上述规定之外的火灾事故,由消防部门受理或会同有关部门受理。
三、联合调查重点
1.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伤亡事故原因和涉及与事故有直接关联的管理因素调查。
2.消防部门主要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3.根据调查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四、行政处罚执行
1.需要对事故报告进行行政批复的,由安监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经调查分析认定事故单位和事故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公安消防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五、事故统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火灾事故,已列入消防部门统计口径的,安监部门不再重复统计。
六、事故信息通报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消防部门或安监部门接报后,应及时互相通报,并按受理调查分工的范围,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消防局
二00五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