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5]9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我市是全国多雷暴雨地区之一,目前已进入雷雨季节,因雷击导致的灾害时有发生。为了加强全市防雷减灾工作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提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及高层建筑防雷设施和防雷抗静电设施防御雷电灾害能力,减轻或避免损失,杜绝因防雷设施和防雷防静电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不符合规范,导致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及高层建筑雷击起火爆炸、燃烧、人员伤亡等恶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气象法》、《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进入雷雨季节的实际情况,现就开展我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及高层建筑防雷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督促各单位加强对防雷设施和防雷抗静电设施的维护。接此通知后,立即组织对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有害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停产检查,同时对人员聚集场所和易遭雷击的建筑进行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普查。凡没有安装防雷设施的单位必须立即按规定标准安装,并经有关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经营;凡已安装防雷设施但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按规定标准进行整改,并经有关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经营。
二、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严格制定防御雷电灾害预案,并报送市防雷办、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同时,在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及高层建筑时须及时主动申请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施工监审和竣工验收,并做好年度安全检查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安监局、市商委、市气象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易燃易爆场所和有毒有害场所雷电灾害的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商委、市气象局要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构建防御雷电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和信息发布体系,形成防御雷电灾害的生产调度体系,确保各类场所防雷安全。
四、重庆煤监局、市经委、市安监局、市气象局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雷电、暴雨等气象因素引起的煤矿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灾害性气象预警通报及应急响应体系。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煤炭生产企业接到预警通知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迅速组织撤出井下工人,严防雷雨季节及汛期煤矿透水等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5]9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我市是全国多雷暴雨地区之一,目前已进入雷雨季节,因雷击导致的灾害时有发生。为了加强全市防雷减灾工作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提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及高层建筑防雷设施和防雷抗静电设施防御雷电灾害能力,减轻或避免损失,杜绝因防雷设施和防雷防静电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不符合规范,导致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及高层建筑雷击起火爆炸、燃烧、人员伤亡等恶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气象法》、《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进入雷雨季节的实际情况,现就开展我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及高层建筑防雷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督促各单位加强对防雷设施和防雷抗静电设施的维护。接此通知后,立即组织对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有害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停产检查,同时对人员聚集场所和易遭雷击的建筑进行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普查。凡没有安装防雷设施的单位必须立即按规定标准安装,并经有关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经营;凡已安装防雷设施但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按规定标准进行整改,并经有关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经营。
二、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严格制定防御雷电灾害预案,并报送市防雷办、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同时,在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及高层建筑时须及时主动申请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施工监审和竣工验收,并做好年度安全检查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安监局、市商委、市气象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易燃易爆场所和有毒有害场所雷电灾害的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商委、市气象局要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构建防御雷电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和信息发布体系,形成防御雷电灾害的生产调度体系,确保各类场所防雷安全。
四、重庆煤监局、市经委、市安监局、市气象局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雷电、暴雨等气象因素引起的煤矿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灾害性气象预警通报及应急响应体系。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煤炭生产企业接到预警通知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迅速组织撤出井下工人,严防雷雨季节及汛期煤矿透水等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