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

2020年07月07日01:25:4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行〔2000〕1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0〕13号《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诉讼的标的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 
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