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商业部(已变更ぉ
发布文号:
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于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对于维护和促进商业部门(包括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社,以及国家赋予一定行政职能的公司,下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对于进一步搞好流通领域的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各级商业部门对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要结合当地政府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90〕2号文件所作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一、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提高对实施行政诉讼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商业部门的行政管理活动,将在更大范围内接受司法监督。随着行政诉讼法的施行,负有行政职能的各级商业部门,会经常作为被告出庭应诉,并可能承担包括经济赔偿在内的相应的法律后果。为此,必须针对各项商业行政工作的特点,认真组织好行政诉讼法的学习。
学习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商业部门的领导同志和准备承担复议、应诉的人员,对其他商业行政管理干部也要组织必要的学习。学习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分期分批进行,但要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学习告一段落后,要进行必要的考核。要通过学习,提高对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认识,克服与行政诉讼制度不相适应的各种思想观念,掌握行政诉讼的基本知识,了解商业行政工作的哪些方面可能会引起行政诉讼,懂得如何做好复议和应诉工作。还要结合学习行政诉讼法,学习有行政诉讼规定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中与商业工作有关的部分,要通过学习熟知其主要内容,以便在商业行政管理中能够做到自觉地依法办事。
二、完善商业立法工作,逐步做到各项商业行政行为有法可依。实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各项行政行为有法可依,各种行政管理手段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的商业立法工作目前还相当薄弱,商业行政行为无法可依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地存在。为此,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上下左右通力合作,搞好商业立法工作。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要参照国务院各部委和有关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为了保证商业规章具有法律效力,无论商业部制定的规章,还是根据法律规定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的商业部门为政府草拟的规章,都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认真规范好规章内容,不得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相抵触;二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不得有随意性;三是必须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制定,不得有越权行为;四是认真做好规章草案的协调工作,避免规章发布后与其他有关规章发生矛盾。此外,还要做好商业规章的备案和清理工作,以便于人民法院参照审理商业行政案件和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诉讼活动。
三、尽快研究设置行政复议机构,建立复议制度。设置行政复议机构的问题,是直接关系到上级行政机关能否有效地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监督,能否保证行政机关少当被告,或者当了被告能否依法胜诉的大问题。因此,各级商业部门都有必要研究设置行政复议机构。商业部已决定成立由分管政策法规的副部长为主任、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参加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建议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的商业主管部门,也要尽快设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行政复议机构。省以下其他市和地、县商业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如何设置,建议省级商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研究提出贯彻意见。各地商业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与法制机构合署办公(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希望通过这项工作,尽快把各级商业法制机构建立健全起来。
与此同时,各地商业部门对复议案件的管辖范围,复议机构的职责权限,复议工作的程序安排等,都要研究建立相应的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四、加强商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提高商业行政执法水平。商业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目的,在于督促商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各级商业干部依法办事,保证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商业部门的正确实施。要通过法制、审计、监察等不同途径,开展形式多样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加强对商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各级商业部门的行政干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严肃开展行政执法,既要避免因随意执法而引起行政诉讼,也要防止因担心当被告而不敢执法,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我部去年十二月十五日发布的《商业部门执法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对商业部门实施执法检查,维护商业部门的合法权益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希望各级商业部门结合贯彻实施这个《规定》,对所属单位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对于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合理的行政处罚要及时予以纠正。
五、加强对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领导,切实做好应诉工作。实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对商业工作法制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各级商业部门尚不熟悉但是必须开展的一项新的工作,加强对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领导尤为重要。希望各级商业部门要把实施行政诉讼法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并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领导,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影响行政诉讼的结果,并且影响今后商业行政工作的开展。各级商业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好应诉工作。为了确保依法胜诉,要注意选择那些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水平、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行政工作经验的干部,充当诉讼代理人。对应诉人员要抓紧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他们的应诉水平。
以上各点,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所采取的措施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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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于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对于维护和促进商业部门(包括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社,以及国家赋予一定行政职能的公司,下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对于进一步搞好流通领域的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各级商业部门对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要结合当地政府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90〕2号文件所作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一、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提高对实施行政诉讼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商业部门的行政管理活动,将在更大范围内接受司法监督。随着行政诉讼法的施行,负有行政职能的各级商业部门,会经常作为被告出庭应诉,并可能承担包括经济赔偿在内的相应的法律后果。为此,必须针对各项商业行政工作的特点,认真组织好行政诉讼法的学习。
学习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商业部门的领导同志和准备承担复议、应诉的人员,对其他商业行政管理干部也要组织必要的学习。学习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分期分批进行,但要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学习告一段落后,要进行必要的考核。要通过学习,提高对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认识,克服与行政诉讼制度不相适应的各种思想观念,掌握行政诉讼的基本知识,了解商业行政工作的哪些方面可能会引起行政诉讼,懂得如何做好复议和应诉工作。还要结合学习行政诉讼法,学习有行政诉讼规定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中与商业工作有关的部分,要通过学习熟知其主要内容,以便在商业行政管理中能够做到自觉地依法办事。
二、完善商业立法工作,逐步做到各项商业行政行为有法可依。实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各项行政行为有法可依,各种行政管理手段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的商业立法工作目前还相当薄弱,商业行政行为无法可依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地存在。为此,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上下左右通力合作,搞好商业立法工作。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要参照国务院各部委和有关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为了保证商业规章具有法律效力,无论商业部制定的规章,还是根据法律规定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的商业部门为政府草拟的规章,都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认真规范好规章内容,不得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相抵触;二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不得有随意性;三是必须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制定,不得有越权行为;四是认真做好规章草案的协调工作,避免规章发布后与其他有关规章发生矛盾。此外,还要做好商业规章的备案和清理工作,以便于人民法院参照审理商业行政案件和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诉讼活动。
三、尽快研究设置行政复议机构,建立复议制度。设置行政复议机构的问题,是直接关系到上级行政机关能否有效地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监督,能否保证行政机关少当被告,或者当了被告能否依法胜诉的大问题。因此,各级商业部门都有必要研究设置行政复议机构。商业部已决定成立由分管政策法规的副部长为主任、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参加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建议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的商业主管部门,也要尽快设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行政复议机构。省以下其他市和地、县商业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如何设置,建议省级商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研究提出贯彻意见。各地商业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与法制机构合署办公(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希望通过这项工作,尽快把各级商业法制机构建立健全起来。
与此同时,各地商业部门对复议案件的管辖范围,复议机构的职责权限,复议工作的程序安排等,都要研究建立相应的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四、加强商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提高商业行政执法水平。商业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目的,在于督促商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各级商业干部依法办事,保证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商业部门的正确实施。要通过法制、审计、监察等不同途径,开展形式多样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加强对商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各级商业部门的行政干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严肃开展行政执法,既要避免因随意执法而引起行政诉讼,也要防止因担心当被告而不敢执法,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我部去年十二月十五日发布的《商业部门执法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对商业部门实施执法检查,维护商业部门的合法权益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希望各级商业部门结合贯彻实施这个《规定》,对所属单位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对于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合理的行政处罚要及时予以纠正。
五、加强对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领导,切实做好应诉工作。实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对商业工作法制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各级商业部门尚不熟悉但是必须开展的一项新的工作,加强对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领导尤为重要。希望各级商业部门要把实施行政诉讼法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并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领导,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影响行政诉讼的结果,并且影响今后商业行政工作的开展。各级商业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好应诉工作。为了确保依法胜诉,要注意选择那些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水平、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行政工作经验的干部,充当诉讼代理人。对应诉人员要抓紧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他们的应诉水平。
以上各点,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所采取的措施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政策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