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湖南省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3]10导
湘政发[2003]10导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五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暨首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五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暨首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
全省第四届居民委员会于今年6月底任期届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今年下半年应进行第五次全省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去年全省大部份中心城区进行了社区体制改革,新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后,对原班子相应进行了一些调整,此次也应同步进行选举或者调整,以统一任期。为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全省第五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暨首次社区居委会选举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转〈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把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选进居民委员会领导班子,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促进城市基层的改革、发展、稳定。
二、换届选举的时间:200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换届选举的方法:
(一)在未完成社区体制改革的地方,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依照全省第四次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其主要步骤是:1、各级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已成立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地方,其职能由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代行。2、确定选举方式。参加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的可以是本居住地区全体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也可以是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代表。3、进行选民登记。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由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登记。选民名单须在选举日前15天张榜公布。4、提名确定候选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有选举权的居民5人以上联合提名产生,也可以由居民小组提名,对提名的初步候选人应张榜公布,经酝酿协商后,根据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正在服刑和进行劳动教养的,选举前3年内受过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包括免于起诉)的,因经济或其他问题正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选举前3年内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以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的重点治安对象不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居民委员会选举一般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5、正式投票选举。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对当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应颁发《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证书》。
各市、州要制定具体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报省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已完成社区体制改革并产生了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地方,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进行重新选举,也可以不再进行选举。是否进行选举或者只对部分社区进行人员调整,由县(市、区)党委、政府决定。此次不重新选举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全省其他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同步,至2006年6月30日止。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精神,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办法可以按照过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办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公开招聘、择优入围、民主选举”的办法进行。
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工作由县(市、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进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考试、考核和资格审查工作。公开招聘的对象一般应是本辖区居民,区街下派到社区任职的干部和非本辖区户口的居民到社区居委会应聘的,应事先征得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同意。
择优入围。应聘人员的考试成绩和审查考核结果,应及时通知其本人,并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开。要按照差额的原则,将成绩优秀的应聘人员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民主选举。选举一般采用户代表选举或组代表选举的方法进行。但每个市、州可以选择1-2个工作基础较好的社区进行由全体居民投票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直选试点。
采用“公开招聘、择优入围、民主选举”办法进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其方案由县(市、区)委、政府制定,经市、州党委、政府同意后,报省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社区直选试点方案由市、州党委、政府批准,报省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四、换届选举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此次换届选举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后进行的首次居民委员会选举,事关社区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涉及全省广大城市居民的政治权益,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级财政要落实必要的换届选举工作经费,确保换届选举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互相支持,确保选举任务按时圆满完成。
(二)要拓宽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来源渠道,面向社会选拔优秀人才。特别要注意从下岗职工和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对落选的原居民委员会成员,要作好思想政治工作,并妥善安排好其生活、工作。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换届选举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在换届选举工作中特别是在面向社会选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过程中营私舞弊,优亲厚友,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对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冲击会场、毁坏选票和票箱等手段破坏选举的,对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对换届选举中积累的经验和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和研究,并报告省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选举工作结束后,各市、州要进行检查验收,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于2004年2月底前报省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民政厅
二○○三年五月九日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3]10导
湘政发[2003]10导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五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暨首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五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暨首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
全省第四届居民委员会于今年6月底任期届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今年下半年应进行第五次全省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去年全省大部份中心城区进行了社区体制改革,新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后,对原班子相应进行了一些调整,此次也应同步进行选举或者调整,以统一任期。为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全省第五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暨首次社区居委会选举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转〈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把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选进居民委员会领导班子,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促进城市基层的改革、发展、稳定。
二、换届选举的时间:200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换届选举的方法:
(一)在未完成社区体制改革的地方,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依照全省第四次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其主要步骤是:1、各级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已成立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地方,其职能由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代行。2、确定选举方式。参加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的可以是本居住地区全体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也可以是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代表。3、进行选民登记。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由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登记。选民名单须在选举日前15天张榜公布。4、提名确定候选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有选举权的居民5人以上联合提名产生,也可以由居民小组提名,对提名的初步候选人应张榜公布,经酝酿协商后,根据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正在服刑和进行劳动教养的,选举前3年内受过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包括免于起诉)的,因经济或其他问题正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选举前3年内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以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的重点治安对象不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居民委员会选举一般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5、正式投票选举。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对当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应颁发《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证书》。
各市、州要制定具体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报省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已完成社区体制改革并产生了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地方,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进行重新选举,也可以不再进行选举。是否进行选举或者只对部分社区进行人员调整,由县(市、区)党委、政府决定。此次不重新选举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全省其他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同步,至2006年6月30日止。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精神,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办法可以按照过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办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公开招聘、择优入围、民主选举”的办法进行。
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工作由县(市、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进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考试、考核和资格审查工作。公开招聘的对象一般应是本辖区居民,区街下派到社区任职的干部和非本辖区户口的居民到社区居委会应聘的,应事先征得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同意。
择优入围。应聘人员的考试成绩和审查考核结果,应及时通知其本人,并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开。要按照差额的原则,将成绩优秀的应聘人员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民主选举。选举一般采用户代表选举或组代表选举的方法进行。但每个市、州可以选择1-2个工作基础较好的社区进行由全体居民投票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直选试点。
采用“公开招聘、择优入围、民主选举”办法进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其方案由县(市、区)委、政府制定,经市、州党委、政府同意后,报省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社区直选试点方案由市、州党委、政府批准,报省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四、换届选举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此次换届选举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后进行的首次居民委员会选举,事关社区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涉及全省广大城市居民的政治权益,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级财政要落实必要的换届选举工作经费,确保换届选举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互相支持,确保选举任务按时圆满完成。
(二)要拓宽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来源渠道,面向社会选拔优秀人才。特别要注意从下岗职工和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对落选的原居民委员会成员,要作好思想政治工作,并妥善安排好其生活、工作。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换届选举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在换届选举工作中特别是在面向社会选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过程中营私舞弊,优亲厚友,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对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冲击会场、毁坏选票和票箱等手段破坏选举的,对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对换届选举中积累的经验和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和研究,并报告省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选举工作结束后,各市、州要进行检查验收,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于2004年2月底前报省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民政厅
二○○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