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二○○八年廉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18日20:32:1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佳政发[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全市政府系统二○○八年廉政工作实施意见》业经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全市政府系统二00八年廉政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据市十一届三次纪委全体会议的安排部署,确保市十一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确定的推进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目标的实现,结合我市政府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感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关系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纪委、国务院相继召开了十七届二次全会和廉政工作会议,对今年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近日,刚组建的新一届省政府又召开廉政工作会议,对全省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这充分表明各级政府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树立廉洁政府形象的坚定决心。今年是我市举全市之力实施十项重点工程,推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的关键一年,全面完成市委全会提出的工作目标,迫切需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廉洁从政的干部队伍。目前,全市干部队伍总体状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作风飘浮、服务意识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侵害群众利益、廉洁自律不够等问题。我们要切实提高认识,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要站在事关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持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去认识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栗战书省长的讲话精神上来,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完善惩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为推进十项重点工程,实现全市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
(一)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继续编制政务公开目录,把握公开重点,及时公开政府的行政依据、行政程序、行政结果。加强公开载体建设,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政务公开。办好市政务公开网站,开展在线服务和网站互动,畅通网上依申请公开渠道,提升网站服务水平。加大网上办公力度,逐步推行网上办理审批、查询、交费、办证等业务。健全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切实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公开的重要内容,提高公开的质量和水平。选择一批政务公开工作基础好、具有典型性的事业单位作为示范点,以点带面,提高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整体水平。制定出台《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加快政府决策信用、行政信用和服务信用建设,完善政府信用制度体系和评估体系,提升行政公信度。
(二)健全民主决策机制,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进一步强化决策的科学性。认真贯彻执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政务工作规则》、《佳木斯市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等规章制度,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等制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四个实施细则的配套制度。进一步强化决策的制度性。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决策。进一步强化决策的程序性。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要经过有关专家参与的评估与论证,要采取有效的形式进行听证,要有两个以上的方案可供比较。进一步强化决策问效的严肃性。要加强决策问责的针对性,抓紧完善决策后评价、反馈纠偏和决策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对决策中不按程序决策、反馈不及时、纠编不力等问题都要问责,对集权决策等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违反规则做出错误决策的行为,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政府决策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都要有详细的制止、纠正和责任追究措施。
(三)健全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进行审核整理,进一步明确执法的权限和范围,公示执法依据。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考核机制,规范执法程序。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实行前置审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清理等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不断完善案件受理、责任追究等项制度,建立健全高效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深入推广行政执法人员实名备案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进行事后监督及责任追究。采取有效措施重点整治当前行政执法队伍中存在的执法人员无证上岗、违反程序和承诺时限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乱罚款等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和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严禁不合格人员进入执法队伍。
(四)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加大防治腐败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制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一是以深化改革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合理限制审批权。驻行政大厅各窗口单位审批服务事项进厅要到位,窗口授权要到位。对涉及多个部门,程序比较复杂的项目,市行政服务中心要牵头统一组织,提高审批效率。积极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完善财政资金支付支出机制、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积极稳妥地实施国库现金管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加强对政府投资的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和落实经营性土地、工业用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强化对招(投)标重点环节的监管。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严格实行“管采分离”,定期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考核。二是以权力运行为重点,强化领导干部监督。要健全监督机制,拓展监督范围,改进监督方式。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发挥好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对“小金库”进行专项治理,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修建楼堂馆所,纠正违规新建、装修办公用房和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等行为。认真执行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件公开通报。三是以严查重要领域违法违纪为重点,强化案件查处。以权力运行的重要领域和关键岗位为重点,严肃查办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方面的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强化专项执法检查,紧紧围绕食品药品安全、招标投标、土地管理使用等方面开展专项检查。
(五)健全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一是强化行政效能监察。深入贯彻落实《佳木斯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完善效能监察考核体系,建立效能建设投诉机制,推行履职效能督察制,保证重点项目、重点工作的落实。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细化行政问责具体办法,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纠。二是强化十项重点工程监督检查。要紧紧围绕全市十项重点工程,按照督促监察考核准则开展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各行其是,设置障碍,做表面文章等行为要严肃批评,坚决纠正。对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作相应的组织处理。三是强化机关作风纪律整顿。开展“建设高效机关、服务经济发展”主题实践活动,提高机关为十项重点工程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严肃机关工作纪律,制定“五条禁令”,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解决机关工作中存在的“沉、散、慢、浮、卡”等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领导,确保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到实处
(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按照省委《关于深入推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切实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重要日程。主要领导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职责,对班子内部和管辖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负总责,切实做到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及各部门整体工作格局中来,同经济社会发展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认真执行省委《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四个一”监督检查的暂行办法》,采取“一书、一督查、一谈、一报告”的办法,加强对政府正职履行反腐倡廉建设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突出推进十项重点工程,突出惩防体系建设,突出政府系统领导班子“一岗双责”履职履责的检查考评,注重结果运用。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相结合,与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把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政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和实效性。反腐败各责任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要认真完成所承担的防治腐败专项任务,又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建设。财政、法制、审计、检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要与监察机关密切合作,协同作战,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协调会议制度,及时掌握责任追究案件线索。
(三)充分发挥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监察工作,积极支持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开展工作。全市各级监察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协助政府研究、部署和落实反腐倡廉工作。各级政府要把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配备到监察工作岗位上,对他们政治上严格要求,工作上大力支持,生活上热情关心,积极为他们创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