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共内蒙古党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党发[2007]7号
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为明确责任和工作要求,确保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现将2007年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提出如下分解意见。
一、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内蒙古提供政治和纪律保障
(一)进一步加强对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各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国家宏观调控、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以及优化发展环境、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等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改委、财政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环保局、国资委参加。
(二)切实防止和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能源资源、破坏和污染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和事件的发生
自治区发改委牵头,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环保局、国土资源厅参加。
二、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三)把改进党员干部作风作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切入点,继续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树立和发扬好的作风,认真解决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监察厅参加。
(四)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节庆、达标评比活动
自治区监察厅牵头,自治区政府纠风办、政府法制办、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编办、国资委、经济委员会参加。
(五)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严肃处理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获取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改委、监察厅、统计局参加。
(六)改进会风和文风,精简会议和文件,认真执行会议、公务接待和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牵头,自治区纪委、政府办公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参加。
(七)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修建楼堂馆所,经批准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条件,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
自治区发改委牵头,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参加。
(八)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直属机关工委参加。
(九)坚决纠正以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名义公款旅游,特别是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
自治区政府外事办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旅游局、监察厅、财政厅、公安厅、商务厅、人事厅(外专局)参加。
(十)继续解决在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利益和拖欠建设工程款的问题
自治区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监察厅参加。
(十一)继续巩固清理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工作成果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农牧业厅、高级人民法院参加。
(十二)认真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自治区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地税局、发改委、工商局参加。
(十三)加大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查处力度,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非法行医和虚假违法医药广告
自治区政府纠风办牵头,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改委、工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参加。
(十四)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纠正和处理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政府纠风办、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参加。
(十五)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和征收征用中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突出问题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发改委、监察厅、审计厅、财政厅、政府纠风办、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
(十六)加大对惠农惠牧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截留、挪用和克扣涉农补贴款等问题。纠正和查处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问题,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纠正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强拆强建、盲目建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政府纠风办、财政厅(税改办)、教育厅、工商局、发改委、建设厅、地税局、国税局、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纪委、监察厅、交通厅参加。
(十七)严肃查处生产中不顾群众生命安全的失职渎职行为和企业违法排污影响群众健康的典型案件
自治区环保局牵头,自治区发改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民检察院参加。
(十八)继续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成果,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
自治区交通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农牧业厅、林业厅、政府纠风办参加。
(十九)督促自治区政府机关进一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原则,强化对本系统的监督责任,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和“政风行风热线”工作,指导各地开展对学校和医院的重点评议
自治区政府纠风办牵头,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教育厅、卫生厅参加。
(二十)继续解决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自治区国资委牵头,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参加。
三、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工作,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二十一)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章、法纪学习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参加。
(二十二)大力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广泛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精神文明办、教育厅、民政厅、农牧业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参加。
(二十三)继续抓好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占用草牧场工作,认真妥善地做好清理纠正及善后处理工作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农牧业厅、政府纠风办参加。
(二十四)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的问题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建设厅参加。
(二十五)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参与赌博或以变相赌博等形式收钱敛财的问题
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厅、政府信息办、旅游局、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参加。
(二十六)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参加。
(二十七)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参加。
(二十八)严禁领导干部参与房地产开发和矿产资源开发,不准以任何形式入股参与各种矿产资源的生产和收益的问题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监察厅、工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参加。
(二十九)继续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问题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妇联参加。
(三十)坚决防止和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违规集资建房、违规超标准多占住房等问题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党委组织部、监察厅、财政厅、发改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参加。
(三十一)继续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人事厅、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厅、编办、审计厅参加。
(三十二)切实加强对政府机关驻外办事机构的整顿和规范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国资委、纪委、监察厅、审计厅参加。
(三十三)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党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加强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落实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结合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进行申报登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各种违规问题,对拒不纠正的,要严肃处理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工商局、妇联参加。
(三十四)认真落实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积极推进党务公开,认真执行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情况反映等制度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纪委、直属机关工委参加。
(三十五)进一步加强巡视工作。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及时掌握干部群众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不断增强巡视效果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计厅、党委巡视办参加。
(三十六)加强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参加。
(三十七)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制,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
自治区监察厅牵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人事厅、政府法制办参加。
四、大力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三十八)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坚决纠正少数农村牧区基层党员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作风不实、办事不公和损害农牧民利益等问题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党委政法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农牧业厅、民政厅、政府纠风办、发改委、国土资源厅、教育厅、卫生厅参加。
(三十九)进一步强化对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和纪律作风教育,抓好基层党员干部培训,完善农村牧区基层党员干部行为规范,有重点地解决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宣传部、民政厅、教育厅参加。
(四十)结合旗县乡镇苏木财政管理体制和嘎查村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切实规范乡村财务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民政厅、审计厅、农牧业厅、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参加。
(四十一)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制度建设,抓好基层纪检机构和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对农村牧区干部的监督制度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参加。
(四十二)完善农村牧区资产监管办法,建立健全农村牧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
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厅、民政厅参加。
(四十三)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严肃查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违纪行为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政府纠风办、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党委组织部、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参加。
五、贯彻从严治党方针,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四十四)要继续重点查办党员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特别是违规发放、核销贷款的案件;特别是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在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私分、转移、低价出卖国有资产的案件
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津贴补贴有关规定的案件;在征地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安全生产、社保基金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
继续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挤占、挪用、挥霍西部大开发项目建设资金和其它专项资金的案件;农村牧区基层党员干部严重以权谋私或作风粗暴,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监察厅、司法厅、审计厅、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人事厅、民政厅、农牧业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纠风办、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资委、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参加。
(四十五)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加强对各部门各行业自查自纠的督促和检查。认真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制度,强化资质资格审查等多种监管手段,推进改革,综合治理,探索并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政府办公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商务厅、卫生厅、审计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办、政府法制办、政府采购中心、国资委、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参加。
六、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创新,进一步拓展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领域
(四十六)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继续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规范和监督行政审批行为,抓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方案的运作实施,建立健全电子监察集中共享系统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牵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监察厅、政府信息办、国资委、编办、民政厅、工商局、司法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参加。
(四十七)继续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深化部门预算和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各项规定,逐步把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扩大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范围。继续清理“小金库”,严格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自治区监察厅、审计厅、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参加。
(四十八)深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健全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加强对政府投资决策和资金安排、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搞好投资主管部门与土地、规划、环保等部门在相关环节上的衔接
自治区发改委牵头,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监察厅、政府金融办参加。
(四十九)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实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扩大实施干部任免初始提名权改革试点范围,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措施,防止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考察失真、“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情况的发生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人事厅、审计厅、国资委参加。
(五十)要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严肃查处影响司法公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执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司法机关贪污接受外部监督和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机制,继续加强司法机关的反腐倡廉工作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牵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纪委、监察厅参加。
(五十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认真查处投诉所反映的问题
自治区发改委牵头,自治区建设厅、水利厅、交通厅、商务厅、监察厅、政府信息办、政府法制办参加。
(五十二)进一步完善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实行划拨和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探索改革采矿权、探矿权的出让方法。加大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继续开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监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参加。
(五十三)严格执行产权交易制度。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国资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工商局、发改委、金融办参加。
(五十四)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严格实行“管采分离”,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推动公共工程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加强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建设,强化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管理监督。对《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研究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发改委、监察厅、审计厅参加。
(五十五)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进一步健全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严格规范市场中介行为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明办)牵头,自治区纠风办、直属机关工委、商务厅、工商局、监察厅、国税局、地税局参加。
(五十六)继续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自治区审计厅牵头,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人事厅、自治区国资委参加。
(五十七)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并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推动各级行政机关编制政务公开目录,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基本制度,进一步做好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衔接工作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办公厅、党委组织部、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政府信息办、政府法制办、总工会参加。
(五十八)深入推进厂务公开工作。巩固、规范、深化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加强改制企业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努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自治区总工会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国资委参加。
(五十九)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加强对各地开展村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政府办公厅、发改委、监察厅、司法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农牧业厅、计生委、扶贫办、党委政府信访局参加。
(六十)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建立和完善企业薪酬管理、职务消费、股权激励、住房补贴、业绩考核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工资性收入、津贴补贴和职务消费行为。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加强企业效能监察,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规定
自治区国资委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厅、总工会参加。
按照上述分解意见,年内,自治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往年已明确的责任分工未列入上述分工范围的,仍按原分工执行,继续抓好巩固、深化和落实工作。
2007年04月06日
发布文号: 内党发[2007]7号
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为明确责任和工作要求,确保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现将2007年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提出如下分解意见。
一、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内蒙古提供政治和纪律保障
(一)进一步加强对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各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国家宏观调控、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以及优化发展环境、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等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改委、财政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环保局、国资委参加。
(二)切实防止和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能源资源、破坏和污染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和事件的发生
自治区发改委牵头,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环保局、国土资源厅参加。
二、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三)把改进党员干部作风作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切入点,继续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树立和发扬好的作风,认真解决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监察厅参加。
(四)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节庆、达标评比活动
自治区监察厅牵头,自治区政府纠风办、政府法制办、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编办、国资委、经济委员会参加。
(五)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严肃处理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获取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改委、监察厅、统计局参加。
(六)改进会风和文风,精简会议和文件,认真执行会议、公务接待和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牵头,自治区纪委、政府办公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参加。
(七)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修建楼堂馆所,经批准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条件,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
自治区发改委牵头,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参加。
(八)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直属机关工委参加。
(九)坚决纠正以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名义公款旅游,特别是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
自治区政府外事办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旅游局、监察厅、财政厅、公安厅、商务厅、人事厅(外专局)参加。
(十)继续解决在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利益和拖欠建设工程款的问题
自治区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监察厅参加。
(十一)继续巩固清理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工作成果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农牧业厅、高级人民法院参加。
(十二)认真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自治区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地税局、发改委、工商局参加。
(十三)加大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查处力度,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非法行医和虚假违法医药广告
自治区政府纠风办牵头,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改委、工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参加。
(十四)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纠正和处理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政府纠风办、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参加。
(十五)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和征收征用中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突出问题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发改委、监察厅、审计厅、财政厅、政府纠风办、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
(十六)加大对惠农惠牧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截留、挪用和克扣涉农补贴款等问题。纠正和查处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问题,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纠正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强拆强建、盲目建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政府纠风办、财政厅(税改办)、教育厅、工商局、发改委、建设厅、地税局、国税局、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纪委、监察厅、交通厅参加。
(十七)严肃查处生产中不顾群众生命安全的失职渎职行为和企业违法排污影响群众健康的典型案件
自治区环保局牵头,自治区发改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民检察院参加。
(十八)继续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成果,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
自治区交通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农牧业厅、林业厅、政府纠风办参加。
(十九)督促自治区政府机关进一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原则,强化对本系统的监督责任,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和“政风行风热线”工作,指导各地开展对学校和医院的重点评议
自治区政府纠风办牵头,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教育厅、卫生厅参加。
(二十)继续解决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自治区国资委牵头,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参加。
三、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工作,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二十一)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章、法纪学习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参加。
(二十二)大力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广泛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精神文明办、教育厅、民政厅、农牧业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参加。
(二十三)继续抓好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占用草牧场工作,认真妥善地做好清理纠正及善后处理工作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农牧业厅、政府纠风办参加。
(二十四)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的问题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建设厅参加。
(二十五)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参与赌博或以变相赌博等形式收钱敛财的问题
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厅、政府信息办、旅游局、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参加。
(二十六)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参加。
(二十七)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参加。
(二十八)严禁领导干部参与房地产开发和矿产资源开发,不准以任何形式入股参与各种矿产资源的生产和收益的问题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监察厅、工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参加。
(二十九)继续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问题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妇联参加。
(三十)坚决防止和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违规集资建房、违规超标准多占住房等问题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党委组织部、监察厅、财政厅、发改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参加。
(三十一)继续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人事厅、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厅、编办、审计厅参加。
(三十二)切实加强对政府机关驻外办事机构的整顿和规范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国资委、纪委、监察厅、审计厅参加。
(三十三)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党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加强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落实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结合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进行申报登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各种违规问题,对拒不纠正的,要严肃处理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工商局、妇联参加。
(三十四)认真落实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积极推进党务公开,认真执行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情况反映等制度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纪委、直属机关工委参加。
(三十五)进一步加强巡视工作。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及时掌握干部群众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不断增强巡视效果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计厅、党委巡视办参加。
(三十六)加强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参加。
(三十七)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制,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
自治区监察厅牵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人事厅、政府法制办参加。
四、大力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三十八)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坚决纠正少数农村牧区基层党员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作风不实、办事不公和损害农牧民利益等问题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党委政法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农牧业厅、民政厅、政府纠风办、发改委、国土资源厅、教育厅、卫生厅参加。
(三十九)进一步强化对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和纪律作风教育,抓好基层党员干部培训,完善农村牧区基层党员干部行为规范,有重点地解决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宣传部、民政厅、教育厅参加。
(四十)结合旗县乡镇苏木财政管理体制和嘎查村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切实规范乡村财务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民政厅、审计厅、农牧业厅、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参加。
(四十一)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制度建设,抓好基层纪检机构和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对农村牧区干部的监督制度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参加。
(四十二)完善农村牧区资产监管办法,建立健全农村牧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
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厅、民政厅参加。
(四十三)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严肃查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违纪行为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政府纠风办、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党委组织部、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参加。
五、贯彻从严治党方针,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四十四)要继续重点查办党员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特别是违规发放、核销贷款的案件;特别是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在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私分、转移、低价出卖国有资产的案件
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津贴补贴有关规定的案件;在征地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安全生产、社保基金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
继续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挤占、挪用、挥霍西部大开发项目建设资金和其它专项资金的案件;农村牧区基层党员干部严重以权谋私或作风粗暴,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监察厅、司法厅、审计厅、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人事厅、民政厅、农牧业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纠风办、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资委、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参加。
(四十五)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加强对各部门各行业自查自纠的督促和检查。认真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制度,强化资质资格审查等多种监管手段,推进改革,综合治理,探索并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政府办公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商务厅、卫生厅、审计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办、政府法制办、政府采购中心、国资委、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参加。
六、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创新,进一步拓展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领域
(四十六)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继续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规范和监督行政审批行为,抓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方案的运作实施,建立健全电子监察集中共享系统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牵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监察厅、政府信息办、国资委、编办、民政厅、工商局、司法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参加。
(四十七)继续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深化部门预算和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各项规定,逐步把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扩大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范围。继续清理“小金库”,严格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自治区监察厅、审计厅、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参加。
(四十八)深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健全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加强对政府投资决策和资金安排、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搞好投资主管部门与土地、规划、环保等部门在相关环节上的衔接
自治区发改委牵头,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监察厅、政府金融办参加。
(四十九)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实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扩大实施干部任免初始提名权改革试点范围,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措施,防止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考察失真、“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情况的发生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人事厅、审计厅、国资委参加。
(五十)要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严肃查处影响司法公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执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司法机关贪污接受外部监督和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机制,继续加强司法机关的反腐倡廉工作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牵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纪委、监察厅参加。
(五十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认真查处投诉所反映的问题
自治区发改委牵头,自治区建设厅、水利厅、交通厅、商务厅、监察厅、政府信息办、政府法制办参加。
(五十二)进一步完善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实行划拨和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探索改革采矿权、探矿权的出让方法。加大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继续开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监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参加。
(五十三)严格执行产权交易制度。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国资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工商局、发改委、金融办参加。
(五十四)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严格实行“管采分离”,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推动公共工程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加强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建设,强化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管理监督。对《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研究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发改委、监察厅、审计厅参加。
(五十五)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进一步健全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严格规范市场中介行为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明办)牵头,自治区纠风办、直属机关工委、商务厅、工商局、监察厅、国税局、地税局参加。
(五十六)继续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自治区审计厅牵头,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人事厅、自治区国资委参加。
(五十七)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并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推动各级行政机关编制政务公开目录,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基本制度,进一步做好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衔接工作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办公厅、党委组织部、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政府信息办、政府法制办、总工会参加。
(五十八)深入推进厂务公开工作。巩固、规范、深化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加强改制企业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努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自治区总工会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国资委参加。
(五十九)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加强对各地开展村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政府办公厅、发改委、监察厅、司法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农牧业厅、计生委、扶贫办、党委政府信访局参加。
(六十)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建立和完善企业薪酬管理、职务消费、股权激励、住房补贴、业绩考核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工资性收入、津贴补贴和职务消费行为。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加强企业效能监察,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规定
自治区国资委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厅、总工会参加。
按照上述分解意见,年内,自治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往年已明确的责任分工未列入上述分工范围的,仍按原分工执行,继续抓好巩固、深化和落实工作。
2007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