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监察厅、建省统计局关于严肃查处经济普查工作中违

2020年07月09日03:31:19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监察厅、建省统计局
发布文号: 闽经普办[2005]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局,统计局: 
为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切实保障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现就严肃查处经济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有关事项联合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决定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其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这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提高我党执政能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认真搞好经济普查,意义十分重大,影响也将非常深远。国务远高度重视经济普查工作,于2003年12月2日专门发出《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2004年9月5日又专门发布《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范经济普查工作。省政府也高度重视经济普查工作,于2004年2月2日发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成立了由黄小晶同志担任组长的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和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福建省统计局)。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监察机关和统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普查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维护普查工作秩序。 
二、要重点查处经济普查工作中的五种违纪违法行为 
当前普查进入了最关键的登记填报阶段。但是,在普查登记填报工作中发现,少数普奄对象对普查工作不配合、不支持,甚至不愿如实、按时提供普查资料。有的地方为了掩盖矛盾,要求普查数据与历史数据相衔接,人为干预普查数据填报。个别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不力口抵制,甚至参与弄虚作假。这些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纪律。如果不加以坚决制止,将会严重影响普查数据质量,导致普查失败,国家为此所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也将付之东流。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监察机关和统计部门要充分认识经济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下列违法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拘不接受普查,不如实、不按时向普查机构、普查人员申报或填报普查资料的; 
(二)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不为普查对象保密,将普查资料用于普查以外目的的; 
(三)任何单位以普查对象如实填报的普查资料为依据对其实施处罚的; 
(四)殴打、谩骂、诬陷普查工作人员等妨碍普查公务行为的; 
(五)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以及普查机构自行修改或强令、授意篡改、编造普查数据的。 
特此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监察厅 
福建省统计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