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法制办关于对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开展效能监察实

2020年08月29日07:47:32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3]10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监察厅、法制办《关于对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开展效能监察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对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开展效能监察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创新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自治区监察厅和法制办公室联合对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情况。对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是否取消;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是否建立了监管制度;对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是否做好了向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的移交工作。
(二)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逐项公开审批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以及申请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对个别按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是否制定了防止“暗箱操作”的规定。
(三)各部门是否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确定了不同的审批办理形式;是否制定了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审批操作规程;是否按照便民、及时的原则,简化了审批手续,提高了审批效率。
(四)各部门有无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将备案事项变为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还在执行已经废止的行政审批事项;有无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予以批准,造成行政审批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问题。
(五)各部门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的情况。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审批,刁难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拒绝、拖延办理符合法定条件、手续齐备的行政审批事项,利用职权索要、接受申请入宴请、钱物,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是否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违纪违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了处理。

二、效能监察的方法与步骤
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效能监察,采取各部门统一领导,监察室(处、监察专员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法规、人事处(室)密切配合,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积极参与,监察厅、法制办公室联合重点抽查和考评的方法进行、具体实施步骤是:
第一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主要是对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调查摸底,查找问题。有针对性地拟定效能监察工作方案,动员部署,明确任务和方法,做好效能监察的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各部门对照效能监察的内容,逐条逐项进行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整改建议。督促各部门制定相关规定,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第三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各部门组织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效能监察工作进行考评、总结。向监察厅报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效能监察情况统计表》。监察厅、法制办公室将制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效能监察百分制考评细则》,并对有关厅(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效能监察工作进行重点抽查、考评验收。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从效能监察入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是落实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重要措施。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工作真正提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协调配合,抓好落实,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效能监察工作取得成效。
(二)严格督促检查,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监察室(处、监察专员办公室)要加强对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对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审批,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由于只审批不监督或监督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要依托自治区经济发展环境投诉服务中心,认真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三)认真总结经验,及时交流推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一些好的做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要求的管理模式。

附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效能监察情况统计表(略)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