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九次全会提出的继续落实省级、市(厅)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理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规定,延伸到县(处)级领导干部中实施的要求,结合局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现对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如下规定:一、不准从事由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范围内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准参与省内药品的注册、认证、换证、检验等项工作的任何形式的中介活动。
三、不准利用领导干部职务影响,为自己工作提供方便条件,与医药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四、不准在医药行业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托、聘任的高级职务。
五、不准为药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者说情或包庇、纵容。
六、不准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影响,对药品执法人员工作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
违犯本规定,要限期纠正。拒不纠正,根据情节轻重,对领导干部本人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九次全会提出的继续落实省级、市(厅)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理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规定,延伸到县(处)级领导干部中实施的要求,结合局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现对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如下规定:一、不准从事由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范围内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准参与省内药品的注册、认证、换证、检验等项工作的任何形式的中介活动。
三、不准利用领导干部职务影响,为自己工作提供方便条件,与医药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四、不准在医药行业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托、聘任的高级职务。
五、不准为药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者说情或包庇、纵容。
六、不准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影响,对药品执法人员工作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
违犯本规定,要限期纠正。拒不纠正,根据情节轻重,对领导干部本人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