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1]34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4月18日
关于对省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部门审批行为监督的决定》(辽政发[2000]32号)和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省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5个检查组,于2000年12月1日至31日,对省直有审批权的50个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一次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总的看,被检查的50个省直部门基本能够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00]26号)、《关于印发深化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31号)精神,对省政府第一批公布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做到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转移的转移;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建立了科学严密的审批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1.领导重视,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事项基本得到了落实。辽政发[2000]26号文件下发后,各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普遍成立了领导小组,并多次召开会议进行部署,统一思想。绝大多数部门能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促进政府廉洁高效,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省农机总站等部门相继召开会议,研究把减少的审批事项从各处室的职能中分割出来,进一步加以明确。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广播电视局等单位专门制发了文件,公布本单位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事项,并积极做好后续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积极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330件,提出废止规章19件,修改法规36件、规章73件,为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了依据。省国土资源厅及时成立了中介组织,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交由新成立的辽宁省富源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有限公司承担。省工商伺将商标注册、转让事项转移至商标事务所,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因私出国政审等事项转移至个体私营协会。到目前为止,50个部门取消、下放、转移的520件审批事项,有513件得到了全面落实,占98.7%。
2.规范审批行为,管住、管好保留的审批事项。为了巩固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按照规范性、民主性和公开性的要求,50个部门对保留下来的968项审批、审核、核准事项,从三个方面对审批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严格规定审批内容,明确审批条件。对每项审批事项都明确其内容、范围和条件,严格限定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对技术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制定审批技术规范。二是科学、严格地规定每项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省公安交警总队办理车辆牌照,以分钟为考核单位,初审注册3分钟/每车,转籍5分钟/每车,制证照像6分钟,封证1分钟,并在办理大厅公示,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制定严密的审批操作程序。省卫生厅对涉及多个处室的审批事项,建立了主办处室责任制度,采取一个处室主办,有关处室协办的方式进行审批,报批者只向主办处室申报,由主办处室协调其他处室与部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广告审查和执业药师注册审批涉及几个业务处室,他们采取集中办公、现场受理的形式,受到了企业和执业药师的欢迎。一些部门对审批频率比较高,直接面向投资者或群众的事项实行审批人员AB岗制度,无特殊或紧急情况,必须保证审批岗位有人负责。省水利厅制定了《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编制、申报、审批管理程序,使审批程序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3.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使审批制度改革发挥更大的效用,各部门对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着力简化其审批手续。一是推行联合审批制度。省交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11个部门推行联合审批“一条龙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部门及审批人员的随意性。省外经贸厅在对外资企业年检工作中,主动与工商、税务、财政、外汇管理部门联系,对驻我省的省直外资企业的年检,实行联合年检,极大地方便了外资企业。二是有些部门采取了“窗口式办文”制度。加省公安厅对较多的出入境审批事项,采取一个窗口进,一个窗日出的办文办法,申请人只需将申请文件和必备材料从收文窗口递入,便可按规定的办文时限到该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其他中间环节由单位内部协调解决。三是提高审批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审批人员的服务意识。省畜牧兽医服务总站为提高审批人员的综合素质,去年培训审批人员1100人次,举办了14个市系统内部的法律知识竞赛,提高了全系统依法行政意识。省人防办针对本溪市上报的人防指挥所建设项目,主动派人多次到本溪市进行实地考够论证,帮助组织审批材料,积极与中央有关部门沟通,原来需用半年时间才能完成的项目,仅用1个月就办完了审批手续,受到基层单位的好评。
4. 强化了审批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各部门相继建立健全内部审批监督制度,强化自我监督制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商业局制定了《辽宁省商业局审批职能公示制》,省环保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省工商局推行完善行政许可受理、审查、核准三分离以及行政处罚三分离制度。省经贸委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量化分解表》,明确执法职责。量化执法考核目标。结合机构改革,有些部门对担任审批岗位的公务员实行轮岗交流并逐步制度化。省公安厅对负有审批职能的处室实行大幅度轮岗,其中正处级干部交流81.3%,副处级干部交流64%。省环保局重点审批职能处室的轮岗面达75%以上。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物价局对部分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调价和收费项目实行听证会制度,对重要商业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调整,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省地税局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下发(征求意见书)和开展百万市民评税官等活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去年下半年,共收到意见、建议45011条,制定整改措施1271条,核查税务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举报92件,处理违纪干 部23人。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检查,各部门在审批制定改革的落实方山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1.个别部门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事项落实的不好。一是有的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省国防科工办以工商部门的要求为由,仍在进行“军工 企业事业单位组建新的经济实体”的审核工作;以外经贸部门的要求为由,仍在从事“省国防科工办直属单位组团出国考察”的审核工作。省煤炭局以省经贸委要求为由,仍在审核“煤炭系统技改项目立项及可研报告”和“年产30万吨以上矿井选煤厂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事项;以省林业厅要求为由,仍在审核“煤炭系统林业的森林采伐作业设计”事项。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有关事项的最终审批部门仍然按照原来的审批程序操作,要求原来的审核部门继续进行审核,否则不予审批,致使原审批部门只好“重操旧业”。二是有些转移的事项没有落实。省卫生厅的原核准事项“执业医师资格”和“护土执业资格”,按规定应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但由于辽宁省医师协会和辽宁省护士学会尚未组建起来,只好仍由省卫生厅医政处代为管理。三是部分下放的审批事项未完全到位。由于市县审批改革未进行,省改革中明令下放的审批事项,有的市没有履行接收手续,致使出现了“上不管、下不批”的悬浮现象。
2.“三定”方案与审批改革有的衔接不好。省财政厅现保留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按规定应由省财政厅审核,上报省政府审批。
3.个别审批事项尚需调整。我省取消了发放海上收购证审批事项,而相邻的河北、山东等省继续执行这项审批事项,造成我省渔业收购船不能到省外收购作业。
4.相关部门间缺乏紧密配合。有的审批手续仍然很复杂,涉及到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还缺少一个权威部门的整体协调。如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省财政厅对车辆的编制、配备和更新管理体系还没理顺,影响审批效率。有的审批时限没有规定,特别是涉及前置审批的,相关部门配合不够。有些部门还没有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和“窗口式办文”制度。
5.一些部门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除省计委对项目实施阶段建立稽查工作外,其他大多数部门,尤其是在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资金使用上,未建立审批后跟踪监管制度,这是一个很大的薄弱环节和漏洞。
三、几点意见
为使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工作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巩固和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进一步加强对审批制度改革后续工作的管理。省监察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应各负其责,对审批制度改革后续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未公布的取消项目涉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省政府法制办应抓紧按程序办理。省编委办应对个别部门的“三定”方案存在与审批制度改革衔接的问题进行调整。省政府办公厅应督促有转移、下放审批项目的部门尽快将下放、转移的项目落实到位。各部门应切实防止和杜绝审批事项体外循环;新设立的审批项目要严格控制,依法设立,必须报省政府批准并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形式公布。建议省政府成立全省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抓好今年国家审批制度改革后省政府再次削减审批事项以及市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等项工作,抓好审批改革的后续工作,保证今年全省的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新的成效。
2.注意解决审批制度改革中遗留的问题。在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中,对一些争议较大的审批事项存在的遗留问题,应抓紧逐一解决,以保证审批制度改革的落实。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关于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应按省政府领导协调的意见执行,即省国资委管企业,省财政厅管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双方工作有分歧时应多协商解决。政府部门车辆审批划归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对购车单位的资金来源审核。关于发放海上收购证问题,待国家审批制度改革后再走,该保留的保留,该取消的取消。
3.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各部门要继续严格贯彻辽政办发[2000]31号和辽政发[2000]32号文件精神,对审批事项没有进行分解的要科学地分解,制定出科学的、规范的操作规程,明确规定每项审批事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依据、责任措施和相关的收费及批准文号,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改进审批方式,推行联合审批或“一条龙”、“窗口式办文”制度。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考核制,实行审批人员轮岗制,制定过错追究办法,强化对审批行为的内部监督。重大审批事项应建立集体决定制度,制约和防止滥用权力。要加强对审批人员的培训,使其适应新形势下的审批工作。
4.加强对审批实施的监管工作。对审批工作,不仅要重视项目审批,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严格的制度,防止项目申请和审批过程中出现腐败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注意加强对审批实施阶段的监管工作,尤其是对重大项目。工程、资金等审批,不能一批了事,应建立审批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和稽查制度。鉴于大多数部门对这项工作尚未重视起来,各部门应作为整改重点予以加强。
5. 进一步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今后各部门应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对重大审批事项要一事一检查,把检查工作制度化,防止滥用权力。省级政府部门审批行为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不仅要搞好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还要搞好年中和对重点部门的抽检,搞好对重大审批事项的随机检查,把检查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来。
省监察厅
2001年3月21日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1]34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4月18日
关于对省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部门审批行为监督的决定》(辽政发[2000]32号)和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省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5个检查组,于2000年12月1日至31日,对省直有审批权的50个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一次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总的看,被检查的50个省直部门基本能够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00]26号)、《关于印发深化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31号)精神,对省政府第一批公布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做到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转移的转移;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建立了科学严密的审批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1.领导重视,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事项基本得到了落实。辽政发[2000]26号文件下发后,各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普遍成立了领导小组,并多次召开会议进行部署,统一思想。绝大多数部门能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促进政府廉洁高效,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省农机总站等部门相继召开会议,研究把减少的审批事项从各处室的职能中分割出来,进一步加以明确。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广播电视局等单位专门制发了文件,公布本单位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事项,并积极做好后续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积极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330件,提出废止规章19件,修改法规36件、规章73件,为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了依据。省国土资源厅及时成立了中介组织,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交由新成立的辽宁省富源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有限公司承担。省工商伺将商标注册、转让事项转移至商标事务所,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因私出国政审等事项转移至个体私营协会。到目前为止,50个部门取消、下放、转移的520件审批事项,有513件得到了全面落实,占98.7%。
2.规范审批行为,管住、管好保留的审批事项。为了巩固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按照规范性、民主性和公开性的要求,50个部门对保留下来的968项审批、审核、核准事项,从三个方面对审批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严格规定审批内容,明确审批条件。对每项审批事项都明确其内容、范围和条件,严格限定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对技术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制定审批技术规范。二是科学、严格地规定每项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省公安交警总队办理车辆牌照,以分钟为考核单位,初审注册3分钟/每车,转籍5分钟/每车,制证照像6分钟,封证1分钟,并在办理大厅公示,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制定严密的审批操作程序。省卫生厅对涉及多个处室的审批事项,建立了主办处室责任制度,采取一个处室主办,有关处室协办的方式进行审批,报批者只向主办处室申报,由主办处室协调其他处室与部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广告审查和执业药师注册审批涉及几个业务处室,他们采取集中办公、现场受理的形式,受到了企业和执业药师的欢迎。一些部门对审批频率比较高,直接面向投资者或群众的事项实行审批人员AB岗制度,无特殊或紧急情况,必须保证审批岗位有人负责。省水利厅制定了《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编制、申报、审批管理程序,使审批程序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3.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使审批制度改革发挥更大的效用,各部门对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着力简化其审批手续。一是推行联合审批制度。省交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11个部门推行联合审批“一条龙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部门及审批人员的随意性。省外经贸厅在对外资企业年检工作中,主动与工商、税务、财政、外汇管理部门联系,对驻我省的省直外资企业的年检,实行联合年检,极大地方便了外资企业。二是有些部门采取了“窗口式办文”制度。加省公安厅对较多的出入境审批事项,采取一个窗口进,一个窗日出的办文办法,申请人只需将申请文件和必备材料从收文窗口递入,便可按规定的办文时限到该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其他中间环节由单位内部协调解决。三是提高审批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审批人员的服务意识。省畜牧兽医服务总站为提高审批人员的综合素质,去年培训审批人员1100人次,举办了14个市系统内部的法律知识竞赛,提高了全系统依法行政意识。省人防办针对本溪市上报的人防指挥所建设项目,主动派人多次到本溪市进行实地考够论证,帮助组织审批材料,积极与中央有关部门沟通,原来需用半年时间才能完成的项目,仅用1个月就办完了审批手续,受到基层单位的好评。
4. 强化了审批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各部门相继建立健全内部审批监督制度,强化自我监督制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商业局制定了《辽宁省商业局审批职能公示制》,省环保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省工商局推行完善行政许可受理、审查、核准三分离以及行政处罚三分离制度。省经贸委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量化分解表》,明确执法职责。量化执法考核目标。结合机构改革,有些部门对担任审批岗位的公务员实行轮岗交流并逐步制度化。省公安厅对负有审批职能的处室实行大幅度轮岗,其中正处级干部交流81.3%,副处级干部交流64%。省环保局重点审批职能处室的轮岗面达75%以上。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物价局对部分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调价和收费项目实行听证会制度,对重要商业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调整,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省地税局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下发(征求意见书)和开展百万市民评税官等活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去年下半年,共收到意见、建议45011条,制定整改措施1271条,核查税务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举报92件,处理违纪干 部23人。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检查,各部门在审批制定改革的落实方山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1.个别部门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事项落实的不好。一是有的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省国防科工办以工商部门的要求为由,仍在进行“军工 企业事业单位组建新的经济实体”的审核工作;以外经贸部门的要求为由,仍在从事“省国防科工办直属单位组团出国考察”的审核工作。省煤炭局以省经贸委要求为由,仍在审核“煤炭系统技改项目立项及可研报告”和“年产30万吨以上矿井选煤厂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事项;以省林业厅要求为由,仍在审核“煤炭系统林业的森林采伐作业设计”事项。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有关事项的最终审批部门仍然按照原来的审批程序操作,要求原来的审核部门继续进行审核,否则不予审批,致使原审批部门只好“重操旧业”。二是有些转移的事项没有落实。省卫生厅的原核准事项“执业医师资格”和“护土执业资格”,按规定应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但由于辽宁省医师协会和辽宁省护士学会尚未组建起来,只好仍由省卫生厅医政处代为管理。三是部分下放的审批事项未完全到位。由于市县审批改革未进行,省改革中明令下放的审批事项,有的市没有履行接收手续,致使出现了“上不管、下不批”的悬浮现象。
2.“三定”方案与审批改革有的衔接不好。省财政厅现保留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按规定应由省财政厅审核,上报省政府审批。
3.个别审批事项尚需调整。我省取消了发放海上收购证审批事项,而相邻的河北、山东等省继续执行这项审批事项,造成我省渔业收购船不能到省外收购作业。
4.相关部门间缺乏紧密配合。有的审批手续仍然很复杂,涉及到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还缺少一个权威部门的整体协调。如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省财政厅对车辆的编制、配备和更新管理体系还没理顺,影响审批效率。有的审批时限没有规定,特别是涉及前置审批的,相关部门配合不够。有些部门还没有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和“窗口式办文”制度。
5.一些部门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除省计委对项目实施阶段建立稽查工作外,其他大多数部门,尤其是在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资金使用上,未建立审批后跟踪监管制度,这是一个很大的薄弱环节和漏洞。
三、几点意见
为使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工作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巩固和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进一步加强对审批制度改革后续工作的管理。省监察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应各负其责,对审批制度改革后续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未公布的取消项目涉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省政府法制办应抓紧按程序办理。省编委办应对个别部门的“三定”方案存在与审批制度改革衔接的问题进行调整。省政府办公厅应督促有转移、下放审批项目的部门尽快将下放、转移的项目落实到位。各部门应切实防止和杜绝审批事项体外循环;新设立的审批项目要严格控制,依法设立,必须报省政府批准并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形式公布。建议省政府成立全省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抓好今年国家审批制度改革后省政府再次削减审批事项以及市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等项工作,抓好审批改革的后续工作,保证今年全省的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新的成效。
2.注意解决审批制度改革中遗留的问题。在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中,对一些争议较大的审批事项存在的遗留问题,应抓紧逐一解决,以保证审批制度改革的落实。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关于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应按省政府领导协调的意见执行,即省国资委管企业,省财政厅管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双方工作有分歧时应多协商解决。政府部门车辆审批划归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对购车单位的资金来源审核。关于发放海上收购证问题,待国家审批制度改革后再走,该保留的保留,该取消的取消。
3.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各部门要继续严格贯彻辽政办发[2000]31号和辽政发[2000]32号文件精神,对审批事项没有进行分解的要科学地分解,制定出科学的、规范的操作规程,明确规定每项审批事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依据、责任措施和相关的收费及批准文号,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改进审批方式,推行联合审批或“一条龙”、“窗口式办文”制度。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考核制,实行审批人员轮岗制,制定过错追究办法,强化对审批行为的内部监督。重大审批事项应建立集体决定制度,制约和防止滥用权力。要加强对审批人员的培训,使其适应新形势下的审批工作。
4.加强对审批实施的监管工作。对审批工作,不仅要重视项目审批,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严格的制度,防止项目申请和审批过程中出现腐败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注意加强对审批实施阶段的监管工作,尤其是对重大项目。工程、资金等审批,不能一批了事,应建立审批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和稽查制度。鉴于大多数部门对这项工作尚未重视起来,各部门应作为整改重点予以加强。
5. 进一步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今后各部门应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对重大审批事项要一事一检查,把检查工作制度化,防止滥用权力。省级政府部门审批行为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不仅要搞好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还要搞好年中和对重点部门的抽检,搞好对重大审批事项的随机检查,把检查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来。
省监察厅
200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