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又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如何执行的问题的答复

2020年07月07日02:35:39
发布部门: 监察部
发布文号:
山东省监察厅:
鲁监[1989]33号函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根据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一经作出,即应立即执行,在申诉、复议期间也不能停止。因此,对行政上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又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缓刑期间的考验和行政留用察看期间的考察,可以在所在单位同时进行,即缓刑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同时分别进行。对缓刑期满和留察期满后的工作分配及职级确定,应在执行完其中时间长的一种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