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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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共45件,其中教育方面10件,科技方面8件,文化方面9件,卫生方面6件,人口方面12件。在45件议案中有11件由我委直接办理,其他各件分别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教科文卫委员会于2000年11月28日召开了第36次全体会议,对议案逐件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教育方面的议案
1、桂中岳等31位代表、王维忠等32位代表、朱维芳等32位代表、高仁人等32位代表、侯自新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制定或加快制定民办教育法的议案(第39、145、612、834、882号)。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自1996年底起牵头并会同教育部,开始了民办教育法草案起草的前期准备工作。几年来,起草小组在收集资料、立法调研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法律草案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由于社会各方面对这部法律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看法不尽一致,目前还在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教科文卫委员会将抓紧对该部法律重大问题的研讨,加快起草工作进度,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刘三阳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加快制定学位法的议案(第311号)。1980年颁布的学位条例,对于我国学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逐步深化,学位条例在一些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学位工作的当前实际和未来的发展趋势,需要对学位条例进行修改,在条例的基础上起草学位法。为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学位条例(修改)列入立法规划,并由国务院负责提请审议。原国家教委于1997年初就着手研究该法的起草工作,目前教育部已拟订法律草案并正在广泛征求意见,计划在近期报送国务院。议案中所提的一些具体立法建议已转送教育部,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审议学位法草案时,也将给予认真的研究。
3、唐祖宣等32位代表、刘玉娥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制定义务教育投资法、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法的议案(第439、463号),钟八莲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修改义务教育法,使义务教育经费投资法制化的议案(第565号)。议案提出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问题是当前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对我国教育的经费投入已经作了较为明确的原则规定,、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对我国教育的经费投入已经作了较为明确的原则规定,中对我国教育的经费投入已经作了较为明确的原则规定,关键的问题是这些法律规定未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报告中提出,为了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强化政府的责任,重点是加强国务院和省、地市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报告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各级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办法,并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教育费附加改为教育税的问题,尽快提出论证方案。为此,教科文卫委员会再次建议,国务院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保障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需求。
4、蔡奇等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议案(第479号)。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义务教育法颁布14年来,对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义务教育事业的深入发展,义务教育法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义务教育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教科文卫委员会赞同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尽早启动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工作。
二、关于科技方面的议案
1、于小文等32位代表、李成博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制定风险投资法的议案(第51、170号)。制定风险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建立良好的风险投资环境和机制,规范风险投资活动,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制定风险投资法已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就制定风险投资的政策和法规问题进行研究。教科文卫委员会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做好制定该法的前期准备工作。
2、刘三阳等32位代表、翁维权等31位代表、李元元等32位代表、叶叔华等30位代表、向仲怀等32位代表、李绪鄂等125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制定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议案(第108、118、419、711、792、902号)。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广泛、深入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我国跨世纪发展目标的重要举措。为了加快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进程,制定科普法十分必要。经与有关部门商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同意,该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起草,此项工作已开始启动。
三、关于文化方面的议案
1、雷仁义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尽快制定文化市场管理法的议案(第101号),曾元禄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制定文化法的议案(第354号)(议案内容是文化市场法)。文化市场问题历来受到人大代表的密切关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制定相关法律。自1993年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已经相继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文化市场的单项管理条例和部门规章,许多省市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这对维护文化市场的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我国文化市场内容繁杂,职能部门交叉,目前制定一部规范整个文化市场的法律,条件尚不成熟。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应根据文化市场的发展趋势,进一步明确文化市场的发展方向和管理方针,在进一步实施现行法规的基础上,总结法制化管理的经验,为今后文化市场法的制定做好准备。
2、马大谋等30位代表、盛昌黎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尽快修改文物保护法的议案(第36、755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文物保护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亟待解决,因此,修改文物保护法十分必要。文化部已于1998年将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就修订稿广泛征求了省市、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就修订稿的重点问题深入部分地区进行了调查研究。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抓紧做好文物保护法修改的准备工作,争取尽快将修改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李成博等32位代表、郜彦茹等32位代表、南振中等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制定新闻舆论法及新闻舆论监督法的议案(第173、197、454号)。制定新闻法的问题一直受到党中央、全国人大的高度重视。七届、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新闻法列入立法规划,有关部门也成立了起草小组,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论证。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也明确要求抓紧新闻立法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为公民享受言论自由进一步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新闻监督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将新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十分重要的。教科文卫委员会将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新闻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
4、宋木文等33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重新启动修改著作权法的议案(第681号)。1998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由于在一些问题上存在不同意见,国务院于1999年6月撤回了该项议案。现行著作权法颁布于1990年,十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现行的著作权保护工作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网络版权、著作权人待遇等方面存在着缺陷和问题。当前,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更加迫切和必要。鉴于此,国务院已重新启动著作权法修改工作,并将于年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5、邵峰晶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制定网络版权法的议案(第640号)。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互联网络在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日益普及,网络版权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对网络版权的保护与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保护不尽相同,现行法律中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因而在著作权法修改中增加对网络版权的保护是必要的。国务院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已对此作了相应考虑。
四、关于卫生方面的议案
1、梁德荣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尽快制定卫生法的议案(第500号)。我国目前现有卫生单行法律八部,卫生行政法规二十多部,这些法律法规对卫生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但是,由于卫生工作涉及的领域宽广,在一些工作领域仍然缺乏相应的法律来调整,特别是至今没有涉及公民的健康权利和相应义务方面的法律规定,因此十分需要制定一部卫生方面的基本法律-卫生法来全面规范卫生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高度重视卫生法的制定工作,多次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卫生法起草问题。目前卫生部已着手卫生法的立法调研和草拟工作,建议国务院尽早将该法的制定列入国务院立法规划。
2、董令贻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尽快制定职业病防治法的议案(第207号)。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已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该法起草部门卫生部已将职业病防治法(草案)上报国务院审议。为此,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抓紧工作,尽早将该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周卫健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制定药师法的议案(第60号)。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为提高药师的素质,依法管理药师队伍,通过立法对执业药师进行规范是必要的。1999年,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并开始进行执业药师立法的基础调研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实施上述规定与办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对执业药师立法的调研和论证,待条件成熟时将药师法的制定列入国务院立法规划。
4、潘春娟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尽快制定护士法的议案(第72号)。为了规范护理工作,提高护士素质和护理质量,保障护理安全和人民的健康,通过立法规范护士工作是十分必要的。鉴于卫生部1997年就已着手进行护士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先由国务院制定并实施护士条例,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研究制定护士法的工作。
5、林明美等33位代表、梁德荣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尽快修改药品管理法的议案(第337、498号)。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步审议,目前,教科文卫委员会与法律委员会正在抓紧对该法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调研工作,争取该法修正案草案能尽早审议通过。
五、关于人口方面的议案
1、孔令宏等32位代表、蔡奇等31位代表、徐廷生等32位代表、许君健等32位代表、饶作勋等32位代表、陈大鹏等32位代表、王素银等30位代表、关桂珍等30位代表、盛昌黎等30位代表、安徽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建议尽快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议案(第66、123、208、285、429、525、648、734、754、723号)。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之一,国家计生委已于今年1月将该法草案报送国务院。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该法立法条件基本成熟,建议国务院加紧对该法律草案的审议工作,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王素银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机制的议案(第647号)。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其上报国务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中对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机制问题已作了原则性规定。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国家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福利制度,对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十分必要。教科文卫委员会将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调研中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专题调查研究。
3、项剑萍等31位代表提出的建议对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实施输卵(精)管吻合等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给予定罪惩处的议案(第758号)。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实施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是严重破坏计划生育工作和社会稳定的行为。目前,可依据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议案要求刑法增加对“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实施输卵(精)管吻合术”的惩处规定,教科文卫委员会将加强与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联系,推动刑法有关条款的修改。
上述议案,涉及到的民办教育法、学位条例(修改)、风险投资法、科学技术普及法、著作权法(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修改)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除药品管理法(修改)草案的审议已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外,建议在以上法律草案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其他议案需进一步研究,建议暂不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以上报告,请审议。
发布文号: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共45件,其中教育方面10件,科技方面8件,文化方面9件,卫生方面6件,人口方面12件。在45件议案中有11件由我委直接办理,其他各件分别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教科文卫委员会于2000年11月28日召开了第36次全体会议,对议案逐件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教育方面的议案
1、桂中岳等31位代表、王维忠等32位代表、朱维芳等32位代表、高仁人等32位代表、侯自新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制定或加快制定民办教育法的议案(第39、145、612、834、882号)。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自1996年底起牵头并会同教育部,开始了民办教育法草案起草的前期准备工作。几年来,起草小组在收集资料、立法调研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法律草案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由于社会各方面对这部法律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看法不尽一致,目前还在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教科文卫委员会将抓紧对该部法律重大问题的研讨,加快起草工作进度,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刘三阳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加快制定学位法的议案(第311号)。1980年颁布的学位条例,对于我国学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逐步深化,学位条例在一些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学位工作的当前实际和未来的发展趋势,需要对学位条例进行修改,在条例的基础上起草学位法。为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学位条例(修改)列入立法规划,并由国务院负责提请审议。原国家教委于1997年初就着手研究该法的起草工作,目前教育部已拟订法律草案并正在广泛征求意见,计划在近期报送国务院。议案中所提的一些具体立法建议已转送教育部,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审议学位法草案时,也将给予认真的研究。
3、唐祖宣等32位代表、刘玉娥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制定义务教育投资法、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法的议案(第439、463号),钟八莲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修改义务教育法,使义务教育经费投资法制化的议案(第565号)。议案提出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问题是当前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对我国教育的经费投入已经作了较为明确的原则规定,、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对我国教育的经费投入已经作了较为明确的原则规定,中对我国教育的经费投入已经作了较为明确的原则规定,关键的问题是这些法律规定未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报告中提出,为了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强化政府的责任,重点是加强国务院和省、地市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报告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各级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办法,并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教育费附加改为教育税的问题,尽快提出论证方案。为此,教科文卫委员会再次建议,国务院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保障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需求。
4、蔡奇等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议案(第479号)。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义务教育法颁布14年来,对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义务教育事业的深入发展,义务教育法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义务教育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教科文卫委员会赞同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尽早启动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工作。
二、关于科技方面的议案
1、于小文等32位代表、李成博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制定风险投资法的议案(第51、170号)。制定风险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建立良好的风险投资环境和机制,规范风险投资活动,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制定风险投资法已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就制定风险投资的政策和法规问题进行研究。教科文卫委员会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做好制定该法的前期准备工作。
2、刘三阳等32位代表、翁维权等31位代表、李元元等32位代表、叶叔华等30位代表、向仲怀等32位代表、李绪鄂等125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制定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议案(第108、118、419、711、792、902号)。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广泛、深入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我国跨世纪发展目标的重要举措。为了加快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进程,制定科普法十分必要。经与有关部门商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同意,该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起草,此项工作已开始启动。
三、关于文化方面的议案
1、雷仁义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尽快制定文化市场管理法的议案(第101号),曾元禄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制定文化法的议案(第354号)(议案内容是文化市场法)。文化市场问题历来受到人大代表的密切关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制定相关法律。自1993年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已经相继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文化市场的单项管理条例和部门规章,许多省市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这对维护文化市场的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我国文化市场内容繁杂,职能部门交叉,目前制定一部规范整个文化市场的法律,条件尚不成熟。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应根据文化市场的发展趋势,进一步明确文化市场的发展方向和管理方针,在进一步实施现行法规的基础上,总结法制化管理的经验,为今后文化市场法的制定做好准备。
2、马大谋等30位代表、盛昌黎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尽快修改文物保护法的议案(第36、755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文物保护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亟待解决,因此,修改文物保护法十分必要。文化部已于1998年将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就修订稿广泛征求了省市、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就修订稿的重点问题深入部分地区进行了调查研究。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抓紧做好文物保护法修改的准备工作,争取尽快将修改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李成博等32位代表、郜彦茹等32位代表、南振中等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制定新闻舆论法及新闻舆论监督法的议案(第173、197、454号)。制定新闻法的问题一直受到党中央、全国人大的高度重视。七届、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新闻法列入立法规划,有关部门也成立了起草小组,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论证。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也明确要求抓紧新闻立法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为公民享受言论自由进一步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新闻监督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将新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十分重要的。教科文卫委员会将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新闻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
4、宋木文等33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重新启动修改著作权法的议案(第681号)。1998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由于在一些问题上存在不同意见,国务院于1999年6月撤回了该项议案。现行著作权法颁布于1990年,十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现行的著作权保护工作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网络版权、著作权人待遇等方面存在着缺陷和问题。当前,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更加迫切和必要。鉴于此,国务院已重新启动著作权法修改工作,并将于年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5、邵峰晶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制定网络版权法的议案(第640号)。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互联网络在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日益普及,网络版权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对网络版权的保护与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保护不尽相同,现行法律中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因而在著作权法修改中增加对网络版权的保护是必要的。国务院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已对此作了相应考虑。
四、关于卫生方面的议案
1、梁德荣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尽快制定卫生法的议案(第500号)。我国目前现有卫生单行法律八部,卫生行政法规二十多部,这些法律法规对卫生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但是,由于卫生工作涉及的领域宽广,在一些工作领域仍然缺乏相应的法律来调整,特别是至今没有涉及公民的健康权利和相应义务方面的法律规定,因此十分需要制定一部卫生方面的基本法律-卫生法来全面规范卫生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高度重视卫生法的制定工作,多次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卫生法起草问题。目前卫生部已着手卫生法的立法调研和草拟工作,建议国务院尽早将该法的制定列入国务院立法规划。
2、董令贻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尽快制定职业病防治法的议案(第207号)。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已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该法起草部门卫生部已将职业病防治法(草案)上报国务院审议。为此,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抓紧工作,尽早将该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周卫健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制定药师法的议案(第60号)。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为提高药师的素质,依法管理药师队伍,通过立法对执业药师进行规范是必要的。1999年,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并开始进行执业药师立法的基础调研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实施上述规定与办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对执业药师立法的调研和论证,待条件成熟时将药师法的制定列入国务院立法规划。
4、潘春娟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尽快制定护士法的议案(第72号)。为了规范护理工作,提高护士素质和护理质量,保障护理安全和人民的健康,通过立法规范护士工作是十分必要的。鉴于卫生部1997年就已着手进行护士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先由国务院制定并实施护士条例,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研究制定护士法的工作。
5、林明美等33位代表、梁德荣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尽快修改药品管理法的议案(第337、498号)。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步审议,目前,教科文卫委员会与法律委员会正在抓紧对该法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调研工作,争取该法修正案草案能尽早审议通过。
五、关于人口方面的议案
1、孔令宏等32位代表、蔡奇等31位代表、徐廷生等32位代表、许君健等32位代表、饶作勋等32位代表、陈大鹏等32位代表、王素银等30位代表、关桂珍等30位代表、盛昌黎等30位代表、安徽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建议尽快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议案(第66、123、208、285、429、525、648、734、754、723号)。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之一,国家计生委已于今年1月将该法草案报送国务院。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该法立法条件基本成熟,建议国务院加紧对该法律草案的审议工作,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王素银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机制的议案(第647号)。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其上报国务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中对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机制问题已作了原则性规定。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国家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福利制度,对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十分必要。教科文卫委员会将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调研中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专题调查研究。
3、项剑萍等31位代表提出的建议对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实施输卵(精)管吻合等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给予定罪惩处的议案(第758号)。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实施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是严重破坏计划生育工作和社会稳定的行为。目前,可依据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议案要求刑法增加对“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实施输卵(精)管吻合术”的惩处规定,教科文卫委员会将加强与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联系,推动刑法有关条款的修改。
上述议案,涉及到的民办教育法、学位条例(修改)、风险投资法、科学技术普及法、著作权法(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修改)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除药品管理法(修改)草案的审议已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外,建议在以上法律草案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其他议案需进一步研究,建议暂不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