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2020年07月19日08:13:05

律师回答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存在例外的情形,即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赔偿义务机关证明。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