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双方对于房产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时,法院在入围的评估机构通过摇珠的方式确定房产评估机构,评估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一般由一方先行支付。评估费收费标准由政府定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