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国机房资[2011]228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在广泛调研并征求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决定将维修资金管理调整为“银行前台业务办理、中心后台主体核算”的模式,并开发了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系统),推行维修资金“按户核算”。经过6个月的试运行,维修资金系统运行稳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维修资金系统正式上线独立运行。
为配合维修资金系统按计划上线运行,确保数据、账务核对准确和资金安全,保障各项维修资金业务顺利办理,现将运行初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6月15日至30日停办维修资金所有业务,7月1日起正式恢复业务办理,届时不再另行通知。由此带来的不便,请各单位予以谅解和支持。
二、抓紧完成2011年上半年及历年维修资金账务核对工作。各单位收到工商银行朝阳支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归集中心(以下简称工行归集中心)2011年第2季度结息单及对账单后,应抓紧时间对维修资金各级账户余额、发生额及季度结息情况逐项核对,确保与银行历史数据以及与维修资金系统上线后初始数据一致。
维修资金系统上线后,各单位维修资金账户内原有利息余额将存入单元编码标识有“55555”的单元实体账户内,并注明“原利息余额”;单位原有暂存款余额,仍继续保留在单位暂存户内;原各单元维修资金本金除按每建筑平方米50至70元提取的单位资助补充资金,存储在楼实体账户中外,都存储在相应单元实体账户内。
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资金中心或工行归集中心联系(电话附后)。
三、尽快完善单位开户登记各项必录信息。为加强单位账户管理,维修资金系统上线运行后,请各维修资金开户单位尽快通过信息变更方式补全本单位开户登记信息。各单位须按照维修资金系统中设定的报表格式(详见附表),逐项填妥后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业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于2011年7月31日前报送资金中心审核,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四、变更楼、单元信息及开立业主账户
维修资金系统上线前,已发生维修资金交存业务的单位,须按照业务规范,抓紧完成旧数据整理,争取于9月底前完成楼、单元信息的补全、变更和业主账户的开立,实现维修资金按户核算。原则上,未完成维修资金核算到户的单位,暂停办理维修资金使用提取业务。
(一)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及时对楼、单元必录信息进行变更,特别是要核清填报每单元下未售房屋套数和面积,以便规范办理各项维修资金业务。
(二)核清原交存业主基础信息和资金余额,做好核算到户的准备工作。1.首先核对各单元实体账户余额与原单元下业主交存金额总额,确保准确一致。2.按照业主信息登记的要求,在业主应交存维修资金栏内改填入业主维修资金单位资助和个人交纳余额,向资金中心报送原交存业主《维修资金业主开户信息登记申请表》(见附件),经审核确认后,开立业主账户。3.通过业主初始化业务操作,生成内部转移清册,将暂存在单元实体账户中的业主资金全部转入相应的业主账户。
(三)单位持有关申请材料报资金中心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单位填妥《转移申请书》,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连同资金中心复函、维修资金内部转移清册一起交付经办网点,办理转移业务。
(四)原暂存款户内存有经济适用住房维修资金的单位,须按要求,逐步完成楼、单元、业主开户登记(维修资金楼开户信息登记申请表和单元开户信息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然后经过初存业务,生成相关清册上报资金中心,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维修资金交存,实现按户核算。
五、关于具体业务操作程序的调整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凡办理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提取、转出提取、内部转移业务的单位,须由单位经办人员领取并填写相应业务《申请书》一式3联(单位、银行、资金中心各一联),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二)使用提取、转出提取和内部转移业务须在交存资金到账后(指维修资金系统记账后)方可办理。交存业务已确认办理但资金尚未到账的,可通过资金中心或工行归集中心查询相关信息。
(三)维修资金系统单位版将随后推广使用,开通网上业务办理功能。届时,资金中心将通知单位申领单位版密钥。有关业务及系统操作培训将另行通知。
维修资金系统上线运行后,将逐步建立统一的中央国家机关维修资金管理数据平台,信息化管理与服务水平也将大幅度提高。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维修资金系统平稳运行,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联系电话:
资金中心房改资金管理处:李晓娟 65993068
王克石 65994778
工行归集中心:张 平 张 静 65993077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维修资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2.维修资金楼开户信息登记申请表
3.维修资金单元开户信息登记申请表
4.维修资金业主开户信息登记申请表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维修资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年 月 日
单位全称:维修资金账号:
附件2:维修资金楼开户信息登记申请表
单位全称: 维修资金专户账号:
楼栋数:页数: 制表日期:
附件3:维修资金单元开户信息登记申请表
单位全称: 维修资金专户账号:
单元数: 页数: 制表日期:
附件4:维修资金业主开户信息登记申请表
单位全称: 维修资金专户账号:
户数: 页数:制表日期:
发布文号: 国机房资[2011]228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在广泛调研并征求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决定将维修资金管理调整为“银行前台业务办理、中心后台主体核算”的模式,并开发了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系统),推行维修资金“按户核算”。经过6个月的试运行,维修资金系统运行稳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维修资金系统正式上线独立运行。
为配合维修资金系统按计划上线运行,确保数据、账务核对准确和资金安全,保障各项维修资金业务顺利办理,现将运行初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6月15日至30日停办维修资金所有业务,7月1日起正式恢复业务办理,届时不再另行通知。由此带来的不便,请各单位予以谅解和支持。
二、抓紧完成2011年上半年及历年维修资金账务核对工作。各单位收到工商银行朝阳支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归集中心(以下简称工行归集中心)2011年第2季度结息单及对账单后,应抓紧时间对维修资金各级账户余额、发生额及季度结息情况逐项核对,确保与银行历史数据以及与维修资金系统上线后初始数据一致。
维修资金系统上线后,各单位维修资金账户内原有利息余额将存入单元编码标识有“55555”的单元实体账户内,并注明“原利息余额”;单位原有暂存款余额,仍继续保留在单位暂存户内;原各单元维修资金本金除按每建筑平方米50至70元提取的单位资助补充资金,存储在楼实体账户中外,都存储在相应单元实体账户内。
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资金中心或工行归集中心联系(电话附后)。
三、尽快完善单位开户登记各项必录信息。为加强单位账户管理,维修资金系统上线运行后,请各维修资金开户单位尽快通过信息变更方式补全本单位开户登记信息。各单位须按照维修资金系统中设定的报表格式(详见附表),逐项填妥后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业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于2011年7月31日前报送资金中心审核,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四、变更楼、单元信息及开立业主账户
维修资金系统上线前,已发生维修资金交存业务的单位,须按照业务规范,抓紧完成旧数据整理,争取于9月底前完成楼、单元信息的补全、变更和业主账户的开立,实现维修资金按户核算。原则上,未完成维修资金核算到户的单位,暂停办理维修资金使用提取业务。
(一)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及时对楼、单元必录信息进行变更,特别是要核清填报每单元下未售房屋套数和面积,以便规范办理各项维修资金业务。
(二)核清原交存业主基础信息和资金余额,做好核算到户的准备工作。1.首先核对各单元实体账户余额与原单元下业主交存金额总额,确保准确一致。2.按照业主信息登记的要求,在业主应交存维修资金栏内改填入业主维修资金单位资助和个人交纳余额,向资金中心报送原交存业主《维修资金业主开户信息登记申请表》(见附件),经审核确认后,开立业主账户。3.通过业主初始化业务操作,生成内部转移清册,将暂存在单元实体账户中的业主资金全部转入相应的业主账户。
(三)单位持有关申请材料报资金中心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单位填妥《转移申请书》,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连同资金中心复函、维修资金内部转移清册一起交付经办网点,办理转移业务。
(四)原暂存款户内存有经济适用住房维修资金的单位,须按要求,逐步完成楼、单元、业主开户登记(维修资金楼开户信息登记申请表和单元开户信息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然后经过初存业务,生成相关清册上报资金中心,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维修资金交存,实现按户核算。
五、关于具体业务操作程序的调整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凡办理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提取、转出提取、内部转移业务的单位,须由单位经办人员领取并填写相应业务《申请书》一式3联(单位、银行、资金中心各一联),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二)使用提取、转出提取和内部转移业务须在交存资金到账后(指维修资金系统记账后)方可办理。交存业务已确认办理但资金尚未到账的,可通过资金中心或工行归集中心查询相关信息。
(三)维修资金系统单位版将随后推广使用,开通网上业务办理功能。届时,资金中心将通知单位申领单位版密钥。有关业务及系统操作培训将另行通知。
维修资金系统上线运行后,将逐步建立统一的中央国家机关维修资金管理数据平台,信息化管理与服务水平也将大幅度提高。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维修资金系统平稳运行,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联系电话:
资金中心房改资金管理处:李晓娟 65993068
王克石 65994778
工行归集中心:张 平 张 静 65993077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维修资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2.维修资金楼开户信息登记申请表
3.维修资金单元开户信息登记申请表
4.维修资金业主开户信息登记申请表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维修资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年 月 日
单位全称:维修资金账号:
变更信息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单位全称 | ||
维修资金专户账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上级主管部门 | ||
单位性质 | ||
单位性质备注 | ||
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单位证件名称 | ||
单位证件号码 | ||
单位(基本户)银行账户开户名称 | ||
单位(基本户)银行账户账号 | ||
单位(基本户)银行账户开户银行 | ||
单位(基本户)银行账户开户行行号 | ||
经办网点 | ||
(以上信息须经资金中心审核确认后方可变更,其他信息可在经办网点直接办理变更。) | ||
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
维修资金经办部门 | ||
维修资金经办人姓名 | ||
维修资金经办人联系电话 | ||
维修资金经办人手机 | ||
维修资金经办人证件类别 | ||
维修资金经办人证件号码 | ||
维修资金经办人电子信箱 | ||
单位应提供材料 | 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 |
法人证书副本 | ||
营业执照副本 |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
单位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 ||
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___ | ||
资金中心审核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
附件2:维修资金楼开户信息登记申请表
单位全称: 维修资金专户账号:
楼编码 | 区县 | 地址 | 楼号 | 物业区域名称 | 竣工日期 | 竣工年限 | 房屋类型 |
楼栋数:页数: 制表日期:
附件3:维修资金单元开户信息登记申请表
单位全称: 维修资金专户账号:
单元编码 | 地址 | 楼号 | 单元号 | 本单元未建立房屋套数 | 本单元未建立房屋面积 |
单元数: 页数: 制表日期:
附件4:维修资金业主开户信息登记申请表
单位全称: 维修资金专户账号:
业主编码 | 业主姓名 | 业主证件类型 | 业主证件号码 | 地 址 | 楼 号 | 单 元 号 | 房 号 | 层 | 竣工年限 | 房屋类型 | 建筑面积 | 售房款 | 单位资助应交额 | 个人交纳应交额 | 应交维修资金合计 | 住房性质 | 住房性质备注 | 购房日期 |
户数: 页数:制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