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代替行使探望权

2020年07月29日04:58:09

律师回答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的权利属于人身权利,是专属权利。依据民事权利原理,人身权利不能转让,而且应亲自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张某的父母作为祖父母,并不能成为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另外离婚协议书的当事人是张某与王某,张某父母,没有权利要求王某履行离婚协议书上的义务。据此,爷爷奶奶不能代替子女行使探望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