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形中,只有在第(二)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在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而对属于“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以安排调休、补休的形式予以冲抵或规避。尤其是法定节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调休、补休等方式无法弥补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法定节假日的相关权利。你们对公司拒付加班费的做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