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2020年07月15日15:27:13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1]10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 三 条关于“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 
二、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不再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但是,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意见不一致,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省人民政府。 
三、启用“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时,加盖“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案专用章”。 
四、对省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复议的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