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2020年07月18日07:18:50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省长 李鸿忠
二○○八年五月六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湖北省人民政府对截至2007年元月31日止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法规所代替的14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7件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