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专用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21:44:0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专用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南府发〔2006〕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办:
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专用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专用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发布行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严格“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专用章”(以下简称“公告专用章”)的用章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公告的事项进行审核,具体使用“公告专用章”。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公告专用章”:
(一)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不能与被征地单位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需要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
(二)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能够与被征地单位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需要发布《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
第四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项目所在地城区或开发区征地机构负责拟订,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审核,经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签批后,方可用章。
第五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正式印发的份数均为五份。其中,发布二份,市国土资源局、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和有关城区或开发区征地机构各存档一份。
第六条“公告专用章”由市国土资源局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用章。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使用“公告专用章”必须做好用章登记和存档工作。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用章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定期组织检查使用情况。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公告专用章”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