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20年08月05日19:21:53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2009-2011年)〉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1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2009-2011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指导各地做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工作,按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下达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88 号)要求,我部组织有关学会和专家研究制定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2009-2011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实施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2009-2011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依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和《卫生部关于下达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对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和医用直线加速器(LA)三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
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机型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医疗技术水平、服务量、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等因素按阶梯逐级有序对应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按高低阶梯分型为科学研究型、临床科研型和临床实用型3类。
科学研究型指同类设备中的尖端设备,主要用于领先科学研究和临床新技术开发,应配置在省级及以上区域内科研、临床水平居于前列的三级甲等综合或特定专科医院。配置医疗机构近三年相关学科曾获省部级科研二等奖以上或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上的研究工作。
临床研究型指同类设备中能满足特定临床和研究工作需要的先进设备。原则上配置在省级区域内临床、科研水平处于领先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以及相关学科临床和科研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同等水平的医疗机构。
临床实用型指同类设备中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临床上广泛应用,性价比较高的设备。原则上地市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以及首次配置该类设备的医疗机构应配置此机型。
二、目标
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定的严格控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的有关精神,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合理配置适宜机型,防止盲目、超前、重复装备,提高大型医用设备功能利用率和成本效果,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
三、原则
(一)立足于基本国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引导医疗机构优先配置和使用普通设备,应用适宜技术。
(三)根据医学科技进步和临床诊疗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四)鼓励资源共享,建立区域性医学影像、放射治疗中心。
四、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具备与大型医用设备机型相适应的临床诊疗水平、科研能力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科目。
(三)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具备完善的医疗质量控制和保障体系。
五、适用范围
公立医疗机构申请新增、更新配置CT、MRI和LA三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社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六、具体分型
(一)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
1.科学研究型:128排及以上、双源CT和能谱成像CT。
2.临床科研型:64排及以下。
3.临床实用型:16排及以下。
(二)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1.科学研究型:3.0T及以上。
2.临床科研型:1.5T。
3.临床实用型:1.0T及以下。
(三)医用直线加速器(LA)(含配置要求)。
1.科学研究型:容积调强(旋转调强)放疗设备。医疗机构应开展调强放疗工作3年以上。
2.临床科研型:图像引导放疗设备、调强放疗设备。医疗机构应开展三维适形放疗工作5年以上,具备有上岗资质的正高级放射治疗专业技术职称医师、高级职称放射物理师;配备CT模拟定位机、剂量验证系统、治疗计划系统等配套设备。
3.临床实用型。常规放疗设备、三维适形放疗设备、立体定向放疗设备。医疗机构应有具备上岗资质的放疗专业副主任医师、中级职称放射物理师和技师,并同时配备CT模拟定位机、剂量验证系统、治疗计划系统等配套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