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文市函[2011]422号
浙江省文化厅:
你厅浙文外[2011]9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浙江国华演艺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于2011年4月22日到浙江省嘉兴市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发布文号: 文市函[2011]422号
浙江省文化厅:
你厅浙文外[2011]9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浙江国华演艺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于2011年4月22日到浙江省嘉兴市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