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马来西亚演员伊雷娜·巴尔等到北京市演出的批复

2020年07月17日10:34:55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文市函[2011]433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外发[2011]186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北京世纪轩昂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邀请马来西亚演员伊雷娜·巴尔(irenawati binti zainoddin)、瑞奇大(tai tiong meng)一行2人,于2011年4月16日到北京市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